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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法治中国”理念和“法治建设”的目标,同时还提出了良法和善治的概念,指出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为什么要以良法促善治?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法治虽然已经成为了一种全世界普遍认可的治理方式,但是法治的内涵和品质却仍然具有差异。提出以良法促善治,这是在强调实现高品质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目标。在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非常健全,法律体系非常完善,而社会对法律也普遍遵从,从法治的定义上来说,这些国家或许也可以视为法治国家,但是如果从善治的角度来说,这些国家不但没有实现善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陷入了韦伯所说的“理性的牢笼”,无力回应社会的各种问题。
这些低品质法治之所以形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重视法律的质量。当法律的制定过程本身充满了惰性和随意性,缺乏科学、民主和详细的审议,法律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摆设,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起到相反的效果。看到了这一点,我们就更能理解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的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只有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之治,才能实现高品质的法治或善治。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高质量的立法?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将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每一部法律中。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高度凝聚了一个国家的价值共识。因此各国普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反宪法的法律进行审查,以保证法律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现行宪法凝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因此,坚持依宪治国,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使我国法律都能够符合宪法的精神,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要求。
追求良法还应当坚持民主立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其目的在于实现人民的追求。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确保人民参与立法途径,使得各方的意见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讨论。对于法律的品质来说,这不仅仅可以确保法律的最终目标能够和人民的意志相匹配,而且还能确保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和可被接受性大大提高。通过参与立法,人民能够真正将法律视为自己的法律,从而更加愿意遵守法律。
追求良法还应当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可以将人民的意志最大限度地反映到法律中去,但在民主立法的过程中,存在的难题是如何将各种不同的人民意见综合起来,选择一部真正符合人民长远利益和根本意志的法律。如果没有科学立法的方法和意识,那么这一难题将很难解决。由于民主立法往往针对某个议题而进行立法,会出现一种所谓的“紧急立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有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出现病急乱投医的情况。例如,当一个城市出现大气污染,民主立法可能会急切地要求某些应对措施。但是以科学的视角来看,这些措施可能并不是最为有效的。可能最为有效的措施是公众难以意识到的某些方法,例如提高成品油的质量,例如对某些企业征收污染税。总之,相比起简单地综合各方意见,科学立法将科学的精神引入公共讨论,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品质。
追求良法还应当保持法律与时俱进,坚持四中全会公报中所说的“立改废释并举”。当今社会日新月异,变迁之快前所未有,往往一部法律制定之后,过一段时间就可能和社会的需求脱节。在这种情况下,除了通过立法、法律修改或法律废止等立法手段来回应这种社会需求之外。社会也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这样,可以一方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保证法律的框架不被突破;另一方面,法律解释也解决了法律滞后于社会的问题。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但善治未必是良法的必然结果。“徒法不足以自行”,将良法转化为善治,还需要社会各方身体力行,以切实的行动来将良法落到社会实处,使得良法中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意志、科学意见、时代精神能够真正彰显出来。
对于法律的施行,首先最为重要的在于党和政府的带头守法。各级领导干部如果法治意识淡薄,将法律视为约束他人而不是约束自己,那么这种示范效应就会产生相当负面的效果。广大群众如果看到领导干部以身试法,就会同样对法律采取一种机会主义的态度,在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时候采取守法的态度,在法律对自己不利的时候采取规避法律的态度。这样,法律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即便法律的立法质量再高,这种良法也不可能转化为善治。
除了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普通民众的信法守法也非常重要。当法律存在不合理或与时代脱节的问题时,民众只能通过立法机关的修法、废法或司法机关的释法来表达诉求,而不能直接以法律本身存在的某些不合理问题而违反法律。因为即使是一部高质量的法律,我们也不可能保证它能够在所有时候对于所有人都是合理的。当某个人能够以不合理的理由来违反法律,那么其他人就可能效仿这种做法,当这种效仿的人数越来越多,那么法律开的越来越多的“口子”就会最终摧毁法律的权威,摧毁善治的可能性。
良法与善治对我国的法治提出了品质上的要求和目标。而无论是良法还是善治,可能都提示我们,法治并不是要消除人的积极作用,相反,它要求我们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带头信仰和遵循法律。唯此,良法与善治才可能实现。(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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