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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月4日已经法定为“国家宪法日”,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国家稳定的基石。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形成和强化在宪法之下的法治的共同体意识,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公职人员和社会公民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
法治国家要求国家权力必须法治化,要求做到人权保障、良法之治、人民主权、民权保证、司法公正。对宪法的宣誓,就是对人民的宣誓。人民通过宪法授权给官员,宣誓凸显权力属于人民,职务是人民授予。宣誓的过程,就是向人民许诺的过程,意味着其每项职务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约束,要求宣誓者明白自己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切实保护公民各项合法权益。同时,对宪法的宣誓,就是宣誓效忠国家,认同宪法并加以遵守,时刻捍卫宪法的尊严,在宪法规定范围内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
法治政府的要义,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要求依法行政,向宪法宣誓,就是要求政府明确其权力来自人民授权,其权力有法律的边界。向宪法宣誓要求政府权责一致,政府如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宪法宣誓,也是政府明确并履行好其服务职责的承诺,要求政府应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政务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政府公职人员来说,宣誓的过程,也是提醒其自我约束的过程,是对所担负的公务岗位职责和相应责任的宣誓。因此,向宪法公开宣誓,对政府公职人员未来的言行存在着宪法的约束,有利于增强宣誓者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并强化其对人民、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敬畏之心和崇敬之情,使宪法信仰内化于胸,树立起法治文明的标杆。
法治社会要求社会公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向宪法宣誓,可以让社会公众对宪法有认同感,从而树立法律信仰,自觉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形成守法的自觉性,并促使社会公众组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自我管理。对宪法的宣誓,也是对社会发展的宣誓。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尊重宪法,确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在整个社会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宪法监督、宪法解释的功能,真正落实到社会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如此,才能让宪法“走下神坛”,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信仰、成为我们行为的根本准则。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当前,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特别是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仍亟待加强,相关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向宪法宣誓,只是一个开始,是敬畏宪法的第一步。保证誓言的兑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此,决不能把宣誓当成一种形式和过场。只有宪法在实际生活得到遵守,只有违法宪法行为被依法追究,法治的信仰才能真正树立,法治中国建设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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