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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国家赔偿法》施行20周年,一些国家机关和职能部门举办了多个纪念活动。站在法治建设道路上的某个驿站回望来时路,是必要的。以国家赔偿为例,这一制度从无到有、从很不完善到相对健全,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也值得认可与珍惜。
回望更重要的目的,不是为了自我表彰,还是为了在总结过去的基础上更好更快地前行。观察国家赔偿制度,不止“与过去比”这一个视角,还有“与民众的需求比”这一外部视角。最典型的例证就在赔偿数额上,以前是不赔,现在是赔,是不是就够了呢?当然不是。冤案苦主赵作海经历了11年的牢狱之灾,昭雪后他获得过65万元国家赔偿和补助,但出狱不久,他就陷入了传销窝点,财产损失惨重。对这样一个长期隔绝于社会、已被监狱生活“体制化”了的公民,怎样的批评与指责都显得苛刻。
这还是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后,众多媒体聚焦之下的个案。20年前的国家赔偿法曾因间接损失不赔、精神损害不赔等规定,被一些法学家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现如今,国家赔偿制度的推进明显加速,赔偿数额不断翻新。最近的一则消息是,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第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就有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个案。
另一面,民众的期待也在攀升。去年年底,多年牢狱之后被宣判无罪的福建人念斌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的赔偿数额达1500多万元。这要放在二十年前,念斌很有可能被认为是借冤案在“敲诈政府”。但现在,它只是一起赔偿诉讼中的插曲。没有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一个天价索赔数额,对司法更有决定作用的,是法官如何依事实和法律去支持当事人可以获得多少数额。
可资比照的是,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在著名的“张氏叔侄冤案”中作出过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的决定。而在近三年中,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多数法院“自觉”将之限定在30万元以内。
这并不令人感到诧异。因为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标准来看,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奉行的仍是“抚慰为主、补偿为辅”。从公权力的视角,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确定,首先应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
而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视角,却更应注重缓和或化解他们的精神痛苦,抚慰因国家暴力机器对其作用所带来的精神损害。过少的赔偿额度,将弱化国家赔偿制度在设计之初就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救济功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最近指出,“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最根本的是要始终做到严格公正司法,杜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国家赔偿法最重要的立法基石。当然,它也需要依赖国家追偿等制度来加以保障。如果执法人员、司法官员的侵权致损行为总有国家赔偿(财政负担)来兜底,而违法侵权者在经济责任上完全感觉不到痛,国家赔偿制度的预防功能就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国家赔偿的数额标准,尤其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长期以来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等来计算,是对自由的轻贱。坐一天冤狱,不是上一天班(上班还有节假日、还有年休,工作日一天也只有8小时),从“抚慰”走向“赔偿”不能总以国家财政负担能力来捆绑。完善赔偿标准和追偿制度,缩短与民众期待的差距,将是下一轮国家赔偿制度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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