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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杨建顺
//www.workercn.cn2015-02-10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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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履行法定职能和实现法定权责的行为应当得到尊重与服从

  应当坚持“法律是全体人民总体意思表示的一致”这种拟制,而且是在承认法律制定过程的博弈性基础上坚持这种拟制。因为法律代表最广泛的公共利益,唯有坚持并尊重这种拟制,树立法律权威乃至基于法律而制定的其他法律规范的权威,才是法治国家、法治行政原理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基本逻辑支撑。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乃至执行这些法律规范而行使权力的行为,可能出现其自身是违法的、不当的、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形,但姑且推定其是合法合理的、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因而赋予其约束任何人的效力,要推翻其效力,则要启动相关的法律监督程序。这样,要求对履行法定职能和实现法定权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尊重和服从,在某些阶段、某些个案中,往往难免会遇到让人情感上难以接受的看似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但只要我们在法律规范完善和法律执行救济层面多下功夫,尤其是通过法律规范授权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形下采取临时性中止措施等路径,便可能减小损害甚至完全避免损害。

  6 实现法定职能和权责的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政府权力一旦被滥用就极易造成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何确保政府权力合法且合理地行使,不仅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课题,而且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实务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另一方面应当在立法政策层面充分确认并保障相关法律规范的公共利益性以及实施该法律规范将产生的公共利益性,在执法过程中保障调查取证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做到事前、事中程序规制具有实效性,亦具有可接受性或可支持性。将这样的事前、事中程序规制予以公开,接受各有关方面的监督,将十分有助于意思表达的畅通,有助于各种利益和诉求的调整。

  7 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应当受到制裁和纠正

  当“公共利益”被作为大捞“私利”的“幌子”,或者被作为推进“政绩工程”的助力时,人们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质疑自然具有了实践层面的论据支撑,对所谓“公共利益”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可支持性自然难免质疑,因而往往也很难将行使权力与真正的公共利益挂上钩。一旦脱离了公共利益,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导致缺位、越位、扰民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将严重影响甚至损害法律实施的实效性。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可谓不多,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而要增强法律实施的实效性,则要重点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

  公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制裁和纠正,均应当强调公开透明,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下,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认同的权威”。

  8 法律实施的实效性也依赖于公民参与和协力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有了好的法律,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损害法律尊严,动摇法律根基。但是,在强调法治时,不少人却有意无意地将“民”排除在外,津津乐道所谓“法治不是治民,而是治官”。的确,我们谈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主要是针对行使权力者而言的,要求切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然而,无论治国、执政还是行政,都需要公民的配合。公民既需要作为相对人服从相关权力行使的结果,又需要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来。所以,一方面要强调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要坚持走法治群众路线,扎实培育公民守法意识。要让人们切实体会到并铭记在心,公民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样,都是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违法或者不当的私人行为应当受到依法制裁和纠正。

  9 法律的生命力需要公正司法的支撑

  建设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有政府的努力,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协力,还需要有公正司法的支撑。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决定》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应当为实现这一崇高目标而不懈努力。从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来看,在贯彻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的基础上,应当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让行政过程中的纷争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努力做到科学配置相关纠纷解决资源。这是确保法律实施实效性的重要支撑。在这种意义上,既要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体现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公平正义性,又要注重司法权力的谦抑性,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恪守司法权力的界限。

  法律的实施是一个动态、多维、发展的过程。要确保法律得以全面、及时、准确实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需要各方面、各层级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做到遵纪守法;如何行使好“立改废释并举”的权力,确保相关法律规范能够真正体现、代表人民利益,成为“善治之前提”的良法,这是法治理论和法治实务所面临的共同课题。(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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