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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王明初 王增智
//www.workercn.cn2015-02-15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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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以法律体系为首的法治体系建设。

  法律体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途径

  习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就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这就是说,国家治理体系在实质上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在这一庞大体系中,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途径。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而“依宪治国”必须强调宪法的至高无上位置。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灵魂、依据和保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包含两层内容:一是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一是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二者不可或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执政的权威来自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法律体系建设既要强调其稳定性,又不能墨守成规,应做到立、改、废、释并举。特别是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权力体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法治从其规范意义上讲,主要是预防权力的滥用。亦即,法治之“法”主要是规范国家、政府、政党的治理行为。因此,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应基于权力的合理分工,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各种权力的边界。只有权力边界明确才能真正做到各司其职,才能实现治理现代化。

  我国的权力结构分为:党的领导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之权,五权共存,党的领导权居于首位。现行宪法具体规定了五权的性质、地位、组织、职权和职责等。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根据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由宪法和组织法划定。横向权力关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分工统一。纵向权力关系,坚持中央权力、地方权力和基层自治权的分工统一。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决定国家制度的有效性。如果权力相互“打架”,没有边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会在实践中消于无形。

  合理的权力分工体系是要建立科学的权力配置机制、规范的权力运用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完善的腐败惩治机制等,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在国家权力体系上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和谐,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权和分权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民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集权的优势是统一运行、便于协调;分权的优势是分工明确、权责对应。但集权和分权都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超越了合理限度,都不具有正当性。集权与分权是一种相互补充和相互纠正的关系。从法治角度讲,集权往往会产生对权力的滥用,易导致腐败;但分权也有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因为分权更易于蒙蔽外界的眼睛。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腐败问题并不是集权或分权本身导致的,而是缺乏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因此,要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社会体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民本基础

  法治中国不仅意味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还意味着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纵观世界各国,社会组织作为公民自愿组成的自治性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种类型: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据统计,我国各类社会组织数量已达200多万,其中登记注册的有50多万。社会组织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规范公民行为,做到有序参与社会事务。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一些社会组织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参与社区共治,化解大量社会矛盾,为民众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在普法和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中也能发挥巨大作用。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踊跃参与法治建设,充分向社会展示正能量。在构建法治社会中,社会各成员、各组织都要依法行动,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认真履行义务,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从国家治理角度看,尽管不同领域有不同的治理主体及其规制,并由此规定了治理体系的不同运行方式:既有从上到下,也有从下到上,甚至可以横向运动。但不管是哪种运行方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是现实社会中的人民群众,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一切治理都是空中楼阁。所以人民群众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民本基础。由此需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和依法维权、化解纠纷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从法治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信仰来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但法治信仰不会自发产生。只有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通过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的现代公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让法治进校园、进教材,将法治精神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提高普法教育的有效性,从知法懂法进而到信法、尊法、用法,牢固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协同体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方式

  国家治理是一个由诸多规范制度协同作用的过程,既有法治内部的协同,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协同;又有法治外部的协同,如法治与德治的协同;也有权力间的协同,如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协同,领导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参政权的协同;还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规间的协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同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构建基于法治精神的规范制度协同作用体系。

  协同作用就是有机联动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性的社会,任何一方面的规范体系都不足以实现全局性的要求,需要与其他规范体系联动,扬长避短,共同作用,形成一个体系链,即国家治理体系。依法治国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是说,“五大体系”协同两个“坚持”和一个“实现”联动才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从法治内部协同看,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四者缺一不可。

  从治理规范协同看,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不可能涵盖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所有方面,法治只能规范法治的领域,在法治领域之外就需要德治补充,在法治领域之内也需要德的基础。因此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文化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作者单位: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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