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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正确履行民政职能
政府是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民政部门坚持依法履职,体现了负责精神,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从群众举报、媒体揭露、公众批评的个别问题看,还有办事敷衍塞责、借故推脱的,在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象征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的,这都需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积极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好评。
认真履行法定民政职责。按照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三定”规定中的职能界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认真负责、敢于担当,把所有民政职能都履行好。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决策,不得提交决策会议研究。对新开展的各项试点实验工作、新出台法律制度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拟开展重大活动和仪式、拟兴办公共服务设施,都要履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避免产生决策失误,产生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问题。严格执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的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与此相联系,要建立民政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加大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力度。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同时,对群众举报、媒体揭露和内部发现的其他业务范畴违法问题,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做好查处工作,维护法律制度权威,促进依法行政。指导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市县民政部门在履行执法职责中,注重对所有法定监督处罚权责的业务范畴加强执法工作,整合执法力量,探索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定。建立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案例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中的警示作用。
防止和杜绝法外设权、乱作为。不得以备案、认可、评定等名义巧立名目法外设权,不得随意增加程序、要件法外设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防止权力行使的异化和滥用。
四、加强法律法规落实的督查评估工作
督查是行政机关推动工作落实的基本方式,评估是行政机关衡量工作绩效、督促任务落实的有效方法。近年来,民政部门在推动和加强督查上迈出重要步伐,但个别地方在贯彻落实上攻坚克难精神不够、象征性落实现象仍然存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督促检查要抓到位和做实做细评估工作等要求,切实加强民政督查和评估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地。
抓好现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情况的督查。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开展督查工作,使法律法规和重要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每年争取全国人大、国务院开展或自身组织开展3至4件民政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积极争取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印发的有关民政规范性文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及时组织开展部颁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层级督查。地方民政部门也要把督查贯穿于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证项项有落实、事事做到位。
积极推行民政重点业务工作单项评估。更加积极地应用单项评估方式,实行重点业务工作单项评估和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有机结合、年度评估和其他随机评估有机结合、网上查阅评估和实地检查评估有机结合、自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有机结合,着力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五、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决定》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国家机关的普法责任,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各类志愿者在促进全民守法中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民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
完善民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新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高位阶的规范性民政文件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努力使民政领导干部掌握履职所必需的法治原则、法律规则、程序细则,成为尊崇法律、运用法律、严守法律的表率。把法治作为民政部门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的必备内容,努力使民政干部掌握工作所必需的法治通识、法律知识、守法常识,养成依法办事自觉。要加大法治建设成效在评估工作中的权重,把述法纳入业绩考核内容。
广泛开展民政法律法规社会宣传活动。运用“法律六进”、“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抓住国庆节、建军节、重阳节、儿童节、助残日、防灾减灾日、烈士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周期性地向社会成员特别是民政对象宣传普及现行民政法律法规政策。新的民政法律法规公布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日、宣传周乃至宣传月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民政普法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紧紧依靠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民政门户网站,积极运用微信、微博、客户端,大力宣传民政法律法规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提高民政法律法规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和民政对象认知度。
发挥民政业务工作在促进全民守法中的作用。要在居民自治实践中强化规矩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在社区服务和社区共建中引导居民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发挥好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支持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有法律专业背景的社会成员踊跃参加普法志愿服务活动。(作者:民政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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