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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两个规定”)。两个规定不再是停留在号召和口号上,不再是简单地提出原则性要求,而是真正在节点设计上配套衔接,在内容安排上彼此呼应。两个规定内外结合,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堤坝,以屏蔽影响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履职的各种非法干扰因素。
抓铁有痕,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两个规定的出台是党的执政方式和司法体制机制双重改革中的重大举措。以反腐败为核心的政治生态的改变使得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时不再无所顾忌。正在实施的司法体制改革,为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提供了机制性保障。两个规定的内容设计让每一位司法者有了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担当勇气,不再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埋单”“顶雷”;同时,管住各级领导干部乱伸的手,使权力不再“任性”,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内外构建排除司法干预的“双引擎”
两个规定在制度设计上设立“双引擎”,排除外部干预与加强内部监督有机结合,双管齐下、相互支撑、相互促进。从司法实践来看,违法干预导致司法不公的因素多种多样,既有党政领导干部打招呼、批条子、发函件,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所谓“业务指导”,还不乏同事之间打招呼和司法人员个人原因。但无论怎样,外部干扰需要通过内部起“化学反应”。两个规定中,前者针对来自领导干部的外部干预,立足于排除外部干预,后者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干预,着力于强化内部监督。两个规定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共同构建了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堤坝。
前后衔接、环环相扣,确保实现制度目标
两个规定虽规制对象有别,但均设计了记录、通报、追责三大制度。三大制度之间前后衔接、环环相扣、一气呵成,不仅具有操作性,更有震慑力,是两个规定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使得司法机关内外意图干预者均不敢伸手、不便伸手、不能伸手。
三个环节中,记录是前提,是基础,是启动通报、追责程序的前置工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各种形式的干预司法活动,如直接干预,以组织名义干预,领导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在要求办案人员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予以拒绝外,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也要求全面、如实记录。两个规定均严禁不记录、选择性记录、不如实记录。而对于记录义务人,前者规定的是“司法人员”,后者规定的是“办案人员”,后者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前者规定的“司法人员”需各司法机关在实施办法中给予明确。
为确保记录制度落到实处,两个规定均作出了追责与保护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其一,追责。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其二,保护。对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司法人员,对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给予法律和组织上的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办案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降级、撤职、开除等,这一规定免去了记录人后顾之忧。
将违法干预办案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及司法人员进行警示,让其他人引以为戒,这是两个规定建立通报制度的目的所在。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两个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对干预行为的主要环节与主要方式给予规制,作出列举式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通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案件办理程序中为当事人请托说情;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利害关系人;违反规定为案件利害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为案件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对于领导干部的通报,除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外,主要规定了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超越职权影响案件处理等情形。
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惩处,针对的是违法干预司法并且造成后果的行为。关于对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责任追究,两个规定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规定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记录、通报、追责制度责任主体,覆盖了有可能出现以权力干预司法的所有领导干部范围。
亮点二:不问干预目的,不问干预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基于私利,只要干预,则受规制,从而杜绝了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对司法的“绑架”。在现实生活中,领导干部对司法的干预总有维稳或者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正当”理由,在干预形式上也经常采取集体决定、组织发函等方式。这些都将随着两个规定的出台而被打上干预司法的标签。
亮点三: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与其政绩考核挂钩,使领导干部“乱张口”“乱伸手”时,不再肆无忌惮。两个规定将干预司法的记录制度与相应的党内法规、政绩考核等制度有效衔接,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亮点四:给予司法人员、案件承办人员以组织、法律上的保证,使其敢于对司法干预说不。两个规定中关于严禁打击报复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无法定理由不得将司法人员、办案人员免职、调离、降职、开除等规定,给予司法办案人员组织与法律上的保证,因而两个规定将得到一线办案人员、司法人员强有力的支持。
两个规定的最大亮点在于其朴实和具体,与中央“八项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人们有理由期待,它能在根治司法干预顽症、确保司法依法独立、防范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上发挥巨大的作用。(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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