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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依宪治国的基础与目标是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依宪治国的理论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不仅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更有助于我们厘清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宪政”一词就字面来看,似乎是依据宪法来施政,与依宪治国差别不大。但事实上,“宪政”在西方政治社会语境中具有鲜明指向和特定内涵,包括三权分立、多党制、普选制、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基本内容,是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实质上就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2014年,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科学论断,为我们厘清依宪治国同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提供了重要指南。
在领导力量上,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有着本质区别
依宪治国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区分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根本。
西方“宪政”的制度支撑是竞争型的政党制度。表面看,经由民主选举,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实现各自的执政理念和主张。而实质上,无论两党制还是多党制或其他形式的政党制度,都受垄断财团所控制,其首要目的就是保护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特权不受侵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
201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掷地有声地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2015年1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里,习近平总书记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再一次深刻阐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进一步明晰了我们党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治国、厉行法治,才能有序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在制度基础与目标导向上,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有着本质区别
依宪治国的基础与目标是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这里,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既澄清了脱离社会制度抽象谈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现象和问题,更彰显出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制度基础与目标导向。
西方“宪政”是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它通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权制衡方式来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表面上“三权分立”制约着不同的政治力量,防止一派势力独大形成专制而破坏民主。但实质上它是资产阶级内部的一种权力分配、交换和平衡机制,都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而国体得以保障的经济基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了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法治不是抽象的,没有离开制度依托的所谓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根本要求而形成的法治体系,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是要坚持和落实宪法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012年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宪法之道,是治国之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确保党的领导与国家制度体系稳固的根本法律基础。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落实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国家制度;同时,不断解决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中的现实问题,用法治体系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地位,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产生全局和长远作用。
在思想理论基础上,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有着本质区别
依宪治国的理论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深刻揭示出我国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不同的思想理论基础。
任何形态的法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之上的。西方“宪政”是按照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宪法理念、宪法原则、宪法确立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治理模式来治国理政,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紧密围绕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和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这个主题,提出的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思想。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就在探索怎样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治。改革开放后,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到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十七大作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战略部署,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等。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内涵,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指明了方向。
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全社会都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决不照搬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作者为太原理工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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