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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多地开始逐步探索并实施“无为问责”制,一些官员因“无为”受到问责,或通报,或责令辞职,或免职。如此,才能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好氛围。 (王季 供图)
十八大以来,中国的经济与政治态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经济态势走向了稳增长、调结构、抓创新、促开放的新常态,另一方面政治态势走向了反腐败、讲规矩、履责任、重法治的新格局,为当代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塑造了新型动力机制,开创了新型活力源,赢得了国内民众的高度赞誉和国际社会的广泛瞩目。
与此同时,在官场,诸如“不贪不占,啥也不干”“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只要不出事就行”“占着位置不干事,拿着工资不出力”等“懒政”“庸政”“怠政”之类的“官员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媒体在报道此现象时,简单地将反腐败与“官员不作为”现象联系在一起,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将经济发展迟滞的板子打到整体官员队伍身上。故,分层分类地认清“官员不作为”现象的实质,厘清造成认识混乱、“药方”乱开现象的根源,对症下药,是寻求治本之策的有效路径。
认清“官员不作为”的成因及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服务型政府理念逐渐落到实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对公务员基本角色与责任缺乏有效的定位,对政府与市场边界缺乏有效的划分,对高度集中统一的权力体制缺乏有效的分权与监督,对官员政绩考核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导致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既造就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又引发了一些不规范的权力运作、畸形的政商关系以及“人心不足”的官场心态等现象。
官员不作为的成因和表现是多样的,需要分层分类区别对待。据我观察,主要有四种“官员不作为”现象。
1、官员角色定位不明或错位而引发的“官员不作为”现象
在当代中国的权力结构体系中,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和以政府为核心的政权体系,由于所处的地位和方位不同,其承担的角色与功能自然不一。
如,在地方层级,地方党委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地方政府又是其组成部门的决策机关。而基层各党组织承担执行角色,不再具有决策功能。从纵向层面看,地方党委与地方政府既是各自上一级组织体系的执行体系,又是下一级组织体系的决策体系,分别兼具执行与决策之角色与功能。在党组织体系中,各级常委会承担着决策的角色与功能;在政府组织体系中,作为行政首长的政府负责人承担着最终的决策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肩负着决策的角色与功能,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承担着执行的角色与功能。
因此,分析“官员不作为”现象,一定要分清楚主要承担决策与主要承担执行的组织与官员在角色与功能上的差别,分清楚因履行职责程度好坏而引发的责任程度的轻重差别,防止因角色定位不明与错位而“乱打板子”,或者在追责时找不到责任主体等现象的发生。
2、程序、流程与规则不透明而引发的“官员不作为”现象
现代政府的运作形态有行政服务、运作项目与管制政策三大类。无论是行政服务、运作项目,还是行政审批、管制政策,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管理程序和运作流程,实行相应的时效性与透明性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程序、流程与规则不透明,缺乏刚性约束,而且因为资源有限,那些选择性强、运作空间大、自由裁量权高的项目,容易导致“吃拿卡要”式“乱作为”等消极腐败现象的经常性发生。如今因“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高压式反腐做法,导致部分官员的“乱作为”行为有所收敛,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成为“官员不作为”的借口,更要防止用程序、流程与规则的不透明变相为“不作为”预设“挡箭牌”和“遮风板”。
3、工作饱和度测评与绩效评价失当而引发的“官员不作为”现象
长期以来,对于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尽管强调要有科学的职能分解、职位说明、职责评价,并做好“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但由于缺乏对工作饱和度的科学测评,以及缺乏标准化与流程化管理,导致很多官员整天看上去很忙碌,实际上却是在干“无用功”,甚至用忙碌的“无用功”去推卸应该履行的职责和该做的工作。
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公务员的五项绩效考评标准——德、能、勤、绩、廉,在实践中要么用软性的评价标准“德”来概括,要么用硬性的评价标准“能”来“一俊遮百丑”;对于领导干部,则多是以片面的GDP增长率来作为主要考察和提拔标准,从而导致对工作岗位职责与绩效测评失当,无以发挥“真作为”的“指挥棒”引导与规约作用。甚至在实践中被一部分别有用心者利用,采取与上级领导“套近乎”的方式,以谋取个人最大的私利。
4、矫枉“乱作为”导致心理恐惧而引发的“官员不作为”现象
自从中央推出“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高压式反腐做法以来,官场上各种“乱作为”现象得到极大的遏制,原本被扭曲的行政行为得到矫正,但对于如何有效地激励公务员正常作为、有效作为、积极作为的机制与制度并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尤其是“对事不对人”的理性精神远未建构起来。
在一些单位和地区,对于明显与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相悖的行为,缺乏旗帜鲜明的批评和惩处,不敢碰硬;对于大公无私、敢作敢为,却可能因为处事风格、做事方法而存在各种“争议”的干部,不敢公开面对质疑,做出应有的澄清、褒扬和重用,以致“干好干坏一个样”“上面没有人,干死都不行”这样反常识反绩效反公平的观念充斥官场,其直接后果是公务员得到一种心理暗示,越多做事,就越有可能出错乃至出事,越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与其这样,还不如奉行明哲保身的做法,以不出事为最高原则。在各地逐渐加大对“官员不作为”问责的同时,对原有的基于特定情形而设定的诸如“维稳”等“一票否决制”的评价压力,如果缺乏与时俱进的有效清理,就可能让部分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心有余悸,不敢“冒尖”,不敢“出头”,奉行“不出事逻辑”为上。
治理“官员不作为”现象的基本原则
确立对党和国家事业“第一忠诚”的根本原则。以饱满的精神状态,为党和国家事业无私勤奋地工作,保持对党和国家事业的“第一忠诚”地位,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根本价值观。
坚持主要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最关键的基本准则。领导干部行不行,公务员跟不跟,群众信不信,关键在作为“领头人”的“关键少数”主要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
重建普通公务员的职业化伦理规范。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前提,是在专业化机构里聘用专业化人员,在专业化管理领域里张扬专业主义精神,高质量满负荷规范化地工作,彻底重建普通公务员的日常职业化伦理规范。
推进公共管理体系、公共预算体系、公共评价体系“三位一体”建设工作。要取得官员“敢作为”“有效作为”的突破性进展,就必须改变仅局限于行政服务水平提升的公共评价体系建设,综合推进以民主法治为导向的公共管理体系、以廉洁惠民为导向的公共预算体系、以绩效公正为导向的公共评价体系“三位一体”建设工作。
推进用人、花钱、办事有机联动。改变用人与办事、花钱与办事、用人与花钱“两两脱节”问题,推动用人花钱办事的有机联动与一体化建设。
治理“官员不作为”现象的有效对策
针对“官员不作为”的不同成因和表现,需采取多种对策,对症下药,力求治本。
首先,以权力清单为基础,以责任制建构为导向,根据组织与官员承担的角色不同,推动决策权与执行权的适度分离,分别建构决策失误追究制和执行不力问责制。围绕“组织与官员该干什么”“如何干”“干不好怎么办”三大问题,在评估与清理“政府该做什么”的基础上,推动决策权与执行权的适度分离,把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建设有机统一;同时,加大对各类组织的问责力度,适时推动民主集中制向民主集中负责制的转型。
其次,制定明确、详细、透明与可执行的服务流程与项目运行绩效图。任何一项服务与项目,都必须有清晰的服务流程与完成期限、明确的目标及依据、足够的人手及资源、用以显示绩效的评估标准;各政府部门必须准确地确定需要完成的工作,测定工作饱和度,设定工作完成时限,并建立起工作质量标准,写进绩效工作说明书中;设计各类项目运行指南,推动项目信息公开,提供各类项目运行的规范要求和绩效评估标准。
再次,强化团队与领导人执行力建设,推动机关单位行政文化生态再造工作。对于适用委任制和聘任制的公务员,强调在日常公务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削减自由裁量权空间,履行“服从”与“执行”义务,发挥专业主义精神,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对于适用选任制的领导干部,除了强调主动变革与适时创新的战略引领与统筹规划作用外,可根据执行力建设的内在要求,开展在特定范围内允许提名与挑选党政搭档、主要副手以及重要规划与执行部门负责人的试点工作,并赋予对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负责人的特定提名与组阁权利。
与此同时,旗帜鲜明地对在民主法治框架下敢作为的干部予以积极评价和提拔重用,对于消极无为、混日子的干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公务员工资福利水平,为官员队伍创设“心有所系”“心有所安”的行政文化生态环境。
最后,加快政府项目运作与公共服务提供等领域的公私伙伴关系构建历程。以民众需求为导向,以结果为依据,鼓励各类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积极参与政府项目运作、公共服务的生产活动,建构公共服务提供的公私伙伴关系,全面推进政府职能、政府角色、政府治理方式与政府行政体制的深度转型。(作者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阅读延伸:“为官不为”类型多样
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形成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既有其主观因素,又有其客观因素;既有上级因素,又有基层因素;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界因素;既有机制体制上的因素,又有思想观念上的因素。有的虽然有其貌似无奈和合理的一面,但更多的是消极、被动、应付的直接表现。
辽宁省委党校校委委员郝春禄概括了12种“为官不为”现象:新旧体制转轨过程形成“真空”,没有遵循而不为;患上了“反腐恐惧症”,心神不定而不为;把守规矩和干事创业对立起来,因为行为受限而不为;因个人专长和岗位要求不匹配,人岗不适而不为;对新《干部任用条例》误读,政绩观偏差而不为;因已退居“二线”,没有激情而不为;借口前任领导留下“包袱”,没有干事空间而不为;公务员总体薪酬水平低,没有激励措施而不为;个别地方把群众意见绝对化,致使领导干部不敢作为;考核监督制度缺失,没有硬性约束而不为;班子内部不团结,下级干部怕惹麻烦而不为;优秀干部因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身心受到伤害而不为。(陆琴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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