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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完成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即必须提高官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法治实践能力。
然而,从媒体曝光的事实可知,如今有相当数量的官员不仅不懂法治理论,而且欠缺法治常识,甚至可以说相当无知,法治素养十分低下。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如果官员欠缺法治常识,就不可能有依法正确行使权力的法治实践能力,那么增强法治意识、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执政的要求就会落空。此消彼长,法治意识既然出现空缺,权力至上意识就会乘虚滋生并强化。如果官员行使权力可以不受约束成为常态,而且官职越高自由度越高,那么成为无知官员的可能性就越大,必然产生不良作风和有害行为,败坏党风政风社会环境。存在决定意识,长期在不良环境中接受歪风邪气的影响,官员的价值观更易偏向,行为更易失范。主观意识与客观环境二者由此会形成恶性循环,于是庸懒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有法不依、司法不公等消极现象就将蔓延,直至成灾。
虽然说不懂法治常识、无视法治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腐败,但会因此养成仗恃权力为所欲为的恶习,造成政治生态社会环境的污染。这种客观存在是诱发以权谋私行为的重大因素,对腐败行为具有催化作用。剖析腐败分子,尤其是薄熙来等作风霸道、唯我独尊、自行其是等恶习严重的腐败分子堕落的内因,除了道德低下、贪欲膨胀因素外,都有排斥法治、偏好人治、目无法纪、崇拜权力、拒绝监督的心理特征。
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蓝图,急需改变官员对法治的无知状态和轻视态度。总结社会运行规律所形成的常识和共识是,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离不开与民主相伴的法治。这是因为,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统一体,即由民众选出的人民代表,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意愿的宪法与法律,而全社会都遵循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原则,做到信法、守法、用法、护法。
法治的作用,不是让官员居高临下地以法治民和强化权力,而是保障依法治官限权,以保护民众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从法治可以有力、稳定地维护公序良俗,缓和或减少社会矛盾,维护民众利益,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等目标来看,对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对欠缺法治常识,不能依法履职且随时可能沦为腐败分子的官员,最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是法治实践。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快速发展和巨大进步,但是现代民主法治程度还不高,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法律与司法权威还不足,权大于法、权可代法压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不良现象还较严重,以致社会的政治生态、社会风气、司法环境还需改善。可以说,国家的法治状况还不足以对官员学习、树立法治思维形成足够的影响力和形塑作用,也不足以有效扭转官员队伍中存在的目无法纪恶习和懒政滥权歪风。
法治实践就是要改变这种状态。关键是在制定出良法的基础上,落实宪法和法律,使权力运行有明确清晰的边界,并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官员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权力边界,有所作为、为所当为,对行使权力的后果承担责任,从而保障公众权利。并且一定要使这些法治内容成为可以操作可以持续的具体制度、机制和措施。
其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起对官员严格的选用和科学的评价标准,是极为重要的一环。在官员选用环节,必须落实四中全会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为此,要坚持群众路线,维护公众知情、参与和选择的民主权利,促进正常健康的政治生态建设,做到公正用人,防止领导干部一言堂,不允许任人唯亲,更要惩罚卖官鬻爵等犯罪。
同时,必须做到行使权力的公开透明,接受党政体系、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公众媒体和司法机关的多方面监督,不允许任何人唯我独尊、自行其是、置权力于法律之上,坚决制止打击压制批评和举报者的劣行。对滥用权力的行为,必须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恶果构成犯罪的渎职行为,一定要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依法作出处罚,不给任何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姑息、包庇的行为以机会。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社会风气、司法环境,可以给官员以生动和深刻的教育,使他们体验和理解权力来自人民,不能作为私有之物用来谋取私利,懈怠、渎职必须承担责任等,同时认识到不知或不懂法治常识,对任何人包括自己都没有益处的道理,从而提高对法治的学习积极性和实践自觉性。这样,官员才可能逐步学会法治思维,养成敬畏、信仰法治,运用法治方式履行职权,依法决策服务社会的品质和习惯。从党风廉政的角度看,这种法治实践,也是促使官员从不敢贪腐、不能贪腐,逐渐达到不想贪腐境界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