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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严明党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党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我们必须落实从严管党治党建设党的要求,坚守纪律这条红线,让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才能实现改革的各项目标。
心中有戒,严守规范
心存敬畏是对一个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就是告诉我们,如果一个党员干部失去敬畏之心,就会变得狂妄自大、目中无人。只有心中有戒尺,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感,才会严于律己、秉公用权,不迷失人生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心存敬畏,手握戒尺”。这把“戒尺”,就是党纪国法和各种规范。一个党员自愿加入党组织,意味着自觉放弃普通公民的一部分权利,接受更多的纪律约束和责任担当。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忘记了入党誓言,对党的纪律规定置若罔闻,对党内规矩视而不见,搞腐败心存侥幸,肆无忌惮,最终一步步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管党治党之重器。要增强领导干部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戒惧之意,必须把纪律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使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氛围。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享有特权,自觉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稳住心神、管住行为、守住清白,任何时候都不越界、不越轨。
划好边界,动辄则咎
党规与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不治,则国不治;党无纲常,则国无纲常。但国家法律毕竟是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才是对组织和党员日常行为的准绳。没有党规国法,我们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状况或处理党内矛盾,就会失去标准和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但在一些领域还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度,存在盲点、盲区;有的操作性不强,只有原则性、禁止性规定,缺乏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有的与国家法律衔接不够严密,存在着重叠、矛盾、冲突甚至轻于国家法律等问题。这些都要求我们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既要完善法律体系,还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弘扬优良作风,保持高尚情操。要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党内法规制度设计,强化制度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删繁就简,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防止“牛栏关猫”。要突出纪律的特点,提高纪律在法规制度建设中所占的比重,特别要增加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人事、财经、群众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内容,保证党员活动到哪里,党的纪律就跟进到哪里,监督措施就落实到哪里。加强法纪之间的衔接。坚决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党规党纪就不应再重复,而是在宪法法律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党内制度约束,提高法规制度建设质量,强化党规党纪刚性约束。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发生的腐败案例寻找制度漏洞,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漏洞就堵塞什么漏洞,强化制度创新,努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抓早抓微,防微杜渐
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觉悟”显然不是一般要求,而是比一般的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规定更为严厉。党的纪律一旦确定,就具有命令性、禁止性的义务,必须执行到位。现在有的地方和单位对纪律执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认为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可管可不管。有的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查办大案要案,眼中只盯着线索和案件,忽视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情况的日常监督。重违法轻违纪,无异于降低纪律标准,后撤纪律防线。纪检监察机关毕竟是专门的监督执纪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能把纪委办案和公检法办案划等号。如果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就会让党员干部产生只要不贪不腐,就能平安无事的错误想法。纪律是要针对全体党员的,只有大多数党员把纪律当回事,党组织才更有威信和尊严,更有凝聚力战斗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回归职责定位,摒弃“办案就要办大要案”、“轻微违纪问题可以先放一放”等错误观念,时刻把执纪放在首位,能管多早管多早,能管多少管多少,使监督执纪问责成为常态。党员领导干部出问题,往往都是从突破纪律、破规矩开始的。我们要改变把法律底线当成最高标准的观念,坚持以纪律为尺子,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
从严执纪,挺起纪律
纪律制定再多,如果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就会成为“橡皮泥”、“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纪必执,有违必究”。党的纪律对党员的义务要求比国家法律更广泛。任何党员一旦违法,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受到党内纪律的惩处。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种腐败活动虽然有所减少,但远远没有绝迹,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我们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越是到紧要关头越是一刻不能松懈,越是胶着状态越要持续加压发力,释放有违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一是态度要坚决。反腐败没有退路,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当前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任务繁重。对任何违纪问题都要坚持零容忍,不仅要查处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又要查处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有多少查处多少,一查到底,除恶务尽,不能选择性反腐,搞双重标准。二是重点要突出。除严肃查处“老虎”和“苍蝇”外,还要突出纪律审查重点,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中的不良苗头,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行为要动真碰硬;对心存侥幸、我行我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不手软;对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现象不姑息迁就,让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三是方法要讲究。要改变以往一包到底的办案做法,坚持快查快办、快查快结。重大问题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一般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不断提高纪律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四是追责要严格。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党委、纪委都负有重要责任。实践中,一些单位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不到位、纪委监督责任也“偷工减料”。要以追责问责为抓手,强化“两个责任”落实。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落实自身的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发现苗头问题马上去管,违反了纪律就要及时查处。该发现不发现、该处理不处理,就是严重失职。这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且要追究领导的责任,不仅追究主体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责任。(作者为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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