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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和执政,就是支持、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其主要实现途径和制度载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们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党中央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组织机构,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党中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党组汇报工作,这是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性安排,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坚持和深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制度,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更好发挥代表在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推动“一府两院”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就重大决策和工作征求代表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民主集中制。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性质、地位、特征和作用,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和执政,就是支持、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其主要实现途径和制度载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所在,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在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我们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来自于人大,追根溯源都来自于人民。人民的信赖、支持和拥护,始终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深厚力量源泉和牢固政治基础。只有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我们的制度才有根基,我们的事业才能成功。我们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探索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我们党总结治国理政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民主与法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二、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于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增加和扩大我们的优势和特点,而不是要削弱和缩小我们的优势和特点。”新形势下,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完善发展,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切实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人大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工作和活动,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党中央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组织机构,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党中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党组汇报工作,这是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性安排,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常委会机关党组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在全国人大机关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保证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党的领导集中体现为党的执政,集中体现在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治国理政活动的各方面、各层级、各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具有根本性质,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具有根本地位。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就是要使党的主张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法律的立改废释,及时作出决定决议,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执法检查等,有力推动了党和国家相关工作的展开。
坚持重大问题由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请示报告。邓小平同志曾经明确提出:“属于政策、方针的重大问题,国务院也好,全国人大也好,其他方面也好,都要由党员负责干部提到党中央常委会讨论,讨论决定之后再去多方商量,贯彻执行。”长期以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包括召开人大会议、制定立法规划、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等,常委会党组都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再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在这方面,已经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就是最新的实例。在立法法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常委会党组先后两次就草案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向党中央作出请示报告,按照中央精神广泛凝聚各方共识,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较好地统一起来。
三、依法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一致的。决不能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和使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活动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一是坚持宪法的核心地位。加强立法工作,通过完备的法律,贯彻落实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推动宪法实施。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不断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民主政治立法,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加强文化、生态领域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三是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四是完善立法体制。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方面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一是切实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围绕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回避矛盾,依法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形成推动事业发展的正能量。二是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确保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和不足,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推动修改完善有关法律。三是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公正司法为重点,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和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四是着眼于增强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探索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把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虚心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要求。一是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突出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特点和优势,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二是加强国家机关与代表的联系。坚持和深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制度,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更好发挥代表在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推动“一府两院”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就重大决策和工作征求代表意见。三是加强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推进代表联络机构和网络平台建设,更好发挥代表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独特作用。四是完善代表议案审议机制,更好地将审议代表议案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改进代表建议办理机制,推动承办单位加强与代表的直接沟通和联系。五是加强代表思想、作风建设,督促代表依法履行代表义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完善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增强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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