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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中央批准,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一书近期出版。《摘编》集中摘录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正确认识、深刻揭示和准确把握,为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该书为全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思想提供了权威教材。
一、尊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我们党深刻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必须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自信、始终保持定力。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不懈探索。党在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因此,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的合理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政治原则,而且是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逻辑上的合理性,两者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才能有序运行。
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的意志、愿望、期待和实践,深刻反映着社会发展趋向,深刻体现了社会发展规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领域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坚持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这两大前提,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体现群众意愿。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深化改革、推进法治,把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作为评判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准。
不懈探索和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既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法治实践基础上探索规律、尊重规律、把握规律、严格按照规律办事的过程,又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辩证思考,明确要求我们要遵循和尊重客观规律,为推进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同时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勇于实践、勇于改革,不懈探索和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不论是法治领域改革方案的设计还是改革任务的推进,不论是制定法律还是执行法律,都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既要积极学习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要始终坚持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推进法治建设,使法治建设更加符合国情实际,更加具有中国特色,更加契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尊重法治基本规律,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尊重法治基本规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在社会主义中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所有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历史证明,宪法法律的地位高低和实施程度,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权威,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依宪依法执政、依宪依法治国,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树立人民权利优先和法律平等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贯彻落实这一理念和要求,权力服务于权利,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时刻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同时,必须坚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树立职权法定和权力制约理念。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反之则可能祸害国家和人民,因此必须对权力严加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限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法定,权依法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为所欲为、随心所欲。
树立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就是规则之治。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有些人规则意识比较淡薄,规则往往得不到严格执行,违反规则得不到应有惩罚,从而引起“破窗效应”。程序本身是一种形式理性,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可实践的理性,程序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增强公权力行使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度、透明度、可接受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领导干部树立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有助于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树立法治信仰、破除人治思想。法治信仰是一种镌刻在内心深处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源头活水”。当前,增强领导干部法治信仰,最迫切的是要彻底摒弃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彻底克服“官本位”思想影响,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一切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坚决抵制一切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古今中外的治国实践证明,法治很重要,但法治不是万能的。法律要靠道德来滋养,道德要靠法律来维护。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通常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如果法律底线失守,就有可能导致整个道德体系崩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要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三、在依法治国全过程充分体现法治基本规律
建设法治中国须以符合中国国情实际、体现法治基本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支撑,更要以勇于担当的责任感和“马上就办”的精神抓好落实,努力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变为现实。
以良法善治为目标推进科学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实现良法善治目标,必须始终奉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使立法起到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以确保法律有效实施为目标加强严格执法。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实现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总书记的论述深刻揭示了司法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举足轻重的作用,突出强调了公正之于司法的重要性。司法机关掌握生杀予夺的权力,必须守得住心神、经得住诱惑、抗得住干扰,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严格司法,推进阳光司法,坚守公正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普遍增强法治观念为目标促进全民守法。我国的立法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以此为行为准则,一体遵循。如果社会成员都能诚信守法,互相尊重彼此权利,自觉履行应尽义务,那么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安定有序、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就有了坚实的基础。要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使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依法办事,促进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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