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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制度建设过密化,使组织职权与制度相适应,是促使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相携而行的关键
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制度建设问题,力抓制度清理工作,不仅通过科学立法不断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而且全面清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党内法规,同时还对各级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大规模清理。在此基础上,防止制度过密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第一,严把制度准入关。制度作为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其目的不是方便执法者,而是着眼于秩序的建立和人们对制度的认同遵守。据全国人大统计,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这是过去制度准入较易的原因所造成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从人民意愿出发而不是从部门、地方出发是制度制定的关键。因此,应该加强立法协商,让人民真正参与到制度设置中去,改变禁止性立法过多而授权性立法较少的现状,严把制度入口,使制度建设与组织职责相对应,达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
第二,增强制度执行性。制度的完备性与有效性是制度的两面,如果只重视制度体系的完备而忽视制度的执行力,制度很难发挥其应有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有制度都没执行好,再搞新的制度,可以预言也会白搭。所以,我说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力气要花在这上面。”因此,丢掉制度万能论的幻想,改变以制度改革制度的错误思维,从重视制度的完备性转向制度的执行力,更多地从治理的角度考虑制度建设,把制度执行力作为考量制度建设的标准,以制度执行倒逼空转制度退场,使制度能够刚性运转。
第三,健全制度监督机制。用制度管好国家,首先要把制度管好。法治本义是良法之治,去除恶法、清理无效规范是提升制度监督能力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加强人大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增强备案审查的实际效能,同时也要加强党内法规备案制度建设和政府法制部门规章审核工作,使“沉睡”制度退场,让现行制度长出牙齿,推动制度落实。(作者为山东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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