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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行为要立矩、修枝、养习
张培中
//www.workercn.cn2015-06-19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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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是解决当前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的需要,也是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鱼水关系的需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从立矩、修枝、养习三个关键环节入手,确保规范司法工作精准聚焦、强力推进、稳扎稳打。

  立矩:重在严格规范、廓清边界

  规范司法,核心要求是让每一个检察人员的工作行为都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不能违规,不能逾矩。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把规矩立起来,让大家熟知“规矩”是什么、“红线”在哪里。换句话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扎好“笼子”,让每一个司法环节和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扎好笼子,同时要廓清边界,清晰划出红线,让每一个检察人员都准确知道触碰红线就是违规,从而谨言慎行、不轻易越雷池半步。

  立规矩、扎笼子、划红线,首先要理出权力清单,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对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各类职权进行分项梳理,编制职权目录,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权名称、主要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让大家清晰地知道哪些事情必须为,不为就是失职,不为就是犯规。其次,要理出负面清单,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全面梳理检察权不得进入的领域和范围,让大家清楚知道哪些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办案事项,哪些是检察纪律明确禁止的事项,哪些是职业道德所不容许的事项,让大家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第三,要理出责任清单,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匹配”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对每一项权力的行使都要设置责任主体、责任种类、责任标准和追责程序,要明确责任界定标准,防止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

  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始终高度重视制度机制的基础性、根本性、长远性、全局性作用,从梳理规范、健全制度、厘清是非、明确边界开始,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决不让“聪明人”有空可钻、有责可推、有罚可避,积极构建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规范司法体系。

  一是坚持严格按规定办事。有法律规定的、有司法解释的、有法律文本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凡是有明文禁止的坚决不能做,有明确要求的严格按要求做,有程序规定的严格按程序办,该集体研究的集体研究,该请示报告的请示报告,不能自行其是,自作主张。特别是结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全面落实,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开展对照检查,树立和维护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权威性。

  二是在改革试点探索中,对界限不明确、要求不具体的事项,必须严格按法律精神和法治要求去做。包括改革的一些举措、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行为监督工作的试点、民事诉讼等方面,目前还比较原则,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能遵循法律精神和法治要求探索推进,不能乱来,要有原则有底线。在这方面,公权力不能侵犯私权利,不能影响私权利的正当行使,更不能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私权利的正当行使,充分考虑到公平公正。

  三是明确界定规范司法行为之外与检察机关工作有关系的问题。比如,八小时之外,检察人员与当事人打交道,对可能影响到检察机关形象和检察人员司法行为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可能影响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都提出明确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把领导干部的公心作为最大的领导力,要求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必须做到一心为公,做到胸中有正气、脚下走正路、办事讲公正、对人讲正派,对领导干部在信仰、道德、作风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都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修枝:重在大刀阔斧、毫不留情

  规矩重在遵守,制度重在执行。最高检统一部署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在“整治”。检察人员的各种行为规范和权责清单梳理出来后,必须严格按规矩办事。对权力“笼子”之外超规越矩的“旁枝乱桠”,必须大刀阔斧予以清理。

  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在清理整治工作中,着重突出了三个方面,从而达到了“打蛇七寸”“牵牛鼻子”的效果。

  一是狠抓关键少数。参照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要求,从三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开始,以整风精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查摆司法不规范和违规干预案件等突出问题,坚持带头纠错、带头整改,勇敢地把探照灯首先对准自己、把曝光镜首先聚焦自身、把解剖刀首先划向自己,在全区各级检察机关树立起先行整改的标杆。

  二是狠抓问题导向。立足于找准问题、找出问题,在深入开展对照检查的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司法的意见建议,除最高检列出的“八个方面共性问题”外,围绕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规范、制度建设等“四个方面个性问题”抽丝剥茧、深刻剖析,有的放矢,聚焦关键,真正触及灵魂、抓到痛处。在司法理念方面,重点整治检察人员办案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没有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问题;在司法作风方面,重点整治检察人员司法作风不文明,对待来访群众冷硬横推问题;在司法规范方面,重点整治检察机关对修改后三大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学习不深,标准把握不准,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重点整治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不完善、存在有制度不落实的问题。

  三是坚持沉疴猛药。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之中,从落实“两个责任”要求出发,在全区检察机关专项整治工作中牢固树立“没有特殊公民、更没有特殊干警”的思想,动真格、敢碰硬,重拳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坚决把对违纪违法干警的追查和问责落到实处。对于查找出来的问题,不管涉及到谁,都坚决以“壮士断腕”和“猛药去疴”的勇气追究责任,绝不姑息,绝不留情。坚持“严”字当头、掷地有声,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线索,坚持快查快办。对不规范司法问题坚持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养习:重在理念扎根、行为循矩

  任何一场活动,不论动静大小,解决的都只眼前的问题。养成习惯,成为自觉,才是长久解决问题之道。而习惯的养成,首要的是解决理念问题。只有从思想深处接受并牢固树立起正确的理念,才能发自内心地去遵循,才能持之以恒地去实践,从而使之成为习惯、成为自觉。

  司法不规范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究其原因,客观原因不是主要的。从梳理出的司法不规范的问题看,一些案件所出现的错误,都是低级性的错误,不按法律办、不按规定办事是最直接的原因。为什么会不按法律办、不按规定办?主要原因是正确司法理念的缺失、“运动式”司法和“命案必破”的长官意志、选择性司法、随意性司法和漠视监督制约、不重视不愿意听取甚至排斥不同意见等。

  理念的扎根,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持续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现代司法理念教育。要通过教育引导,切实增强检察人员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夯实严格公正规范司法的思想基础。第一,要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引导办案人员不偏不倚地侦查取证、审查案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让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第二,要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理念,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坚决纠正规避管理、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要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理念,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更加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意见,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突出强调在上下之间、规范和行为之间、群众的反映和自身的作为之间,要经常“对表”,看看是否与最高检和西藏自治区党委的要求一致,是否与法律规范和工作准则一致,是否与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待一致,是否与公平正义的原则和底线要求一致。

  在教育引导方面,我们坚持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贯穿专项整治工作的每一阶段、每一环节、每一方面,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司法观,任何时候都坚决捍卫检察人员“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的职业形象。

  我们坚持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从修身、律己和增强群众感情做起,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真正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宗旨意识,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始终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以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执好法、办好案,在司法办案中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者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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