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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日前正式发布,其中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6月17日《新京报》)。
“在其位,谋其政。”作为领导干部,理应“把稳促实”地走好从政为官之路。然而,不少官员习惯于“庸懒散浮拖”,甚至频频出现“为官不为”,百姓对此更是广为汗颜和痛心。如今,中央为党组制度“立规”,“终身追责”恰似又一道“紧箍咒”,带来了新的看点。笔者提醒,“追责令”来袭,官员履职别再“吊儿郎当”!
众所周知,党组制度,正式始自1945年党的七大。党对非党组织的领导,主要是通过设在这些非党组织领导机关中的党组来实现的。但是,由于此前党组制度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出现了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
长期以来,如此重要的制度,此前只有党章中的3个条文,对党组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70年来,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
我们欣然看到,《条例》共分8章39条,涉及设立条件、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等党组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面“解答”了确立责任追究制度的问题。特别是单辟“责任追究”章节,明确了党组成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等八类情形中会被追责。
值得一提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国企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几经变化。党组作为上级党的委员会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对国企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组来实现。《条例》作出的上述制度设计,明确由董事长兼任党组书记,明确哪些重大问题要由党组讨论和决定,明确党组和董事会、经理层的职责界限等,“既不违背公司法,又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具体可操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央为党组制度立规矩,其背后深意更是耐人寻味。正如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教授甄小英所说,确立责任追究制度,《条例》更深的含义在于对党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改善党的领导。对此,无疑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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