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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推进法治体系建设
游四军
//www.workercn.cn2015-07-04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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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全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的《立法法》开启了我国立法改革的序幕。作为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为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全面推进迈出了第一步,它的每一处修改都对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起着引领作用。

  新《立法法》的修改亮点颇多,其中之一就是加强地方立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权,实现了全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全覆盖;二是赋权,新《立法法》强调:地方性法规可以对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且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进行先行先试。

  新《立法法》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地方改革发展之需,有利于发挥立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为今后的国家立法先行试验,积极探路,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地方立法贯彻新《立法法》的这些精神,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认识,推进立法能力建设。

  首先,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前提是加强党的领导。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对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以及对立法的领导,很多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是党的成熟定型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法律法规化。地方党委对地方经济、社会等事业的改革、建设拥有各自的经验,对改革与发展拥有成套的政策主张,地方立法要加强对地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必然要求吸纳省市级党委的政策经验,并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要求社会一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其次,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核心是树立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针对我省而言,这里讲的“有立法权”的人大,当然包括省人大,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人大,在新《立法法》出台之后,我省各个设区的市人大也包含在内。这种主导作用,包括在了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监督、修改、废止等各个环节。在地方性法规的立项环节,省市级人大应参照全国人大每五年一规划,年度一计划。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应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紧扣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优先安排国家尚未立法而地方亟需的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计划在通过后,以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报省委审查、批转。而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它单位的相关立法意向也应提前报告给省市级人大。在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审议环节,省市级人大必须站在全局的角度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中由政府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人大也必须始终参与其中,主导起草活动,从源头上阻止部门利益化现象的发生。这里省市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法工委要负起责任。在地方性法规的监督、修改、废止活动上,省市级人大更应及时跟进,实时监督,修改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清理过时的地方性法规。

  最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关键是推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新《立法法》要求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指出有序扩大公民参与立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机制。要建立科学民主的立法机制,一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好人大代表的来源,改革、制定科学完善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使人大代表的产生及比例更加公平合理;二是要健全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制度,使现场论证、网络征求意见工作并举,重视网络民意表达,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强网络意见的过滤,防止错误引导;三是开展立法协商,完善法律草案起草、审议的协商机制,使立法不再只是人大代表的事,也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等其他组织人士的作用,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法律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四是改革现有立法听证制度,听证参与人的遴选、听证立法事项的事前充分告知、听证辩论的时间保证、听证笔录的采纳等等都应有更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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