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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话:近日,本市社科理论界召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现将部分专家学者发言摘要发表。
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做到了重大社会生活领域有法可依。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的立法质量还比较低。正像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所说:“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因此,亟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违宪审查机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与普通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出来的。任何法律、法规同宪法相抵触,都是违宪的、无效的。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国家法治的统一,就必须完善宪法监督实施制度,健全违宪审查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所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科学立法要求国家各项立法活动,必须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尊重和体现法律体系的内在客观规律。民主立法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必须时刻牢记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顺应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广大人民的需求,保护广大人民的权利,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完善立法体制、健全立法机制。一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政治保证。《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能够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避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博弈”,真正使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二是加强人大对立法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肩负着繁重的立法任务,而且还承担着法律的实施监督和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职能。三是健全立法机关和公众沟通机制。充分了解公众的关注点和诉求,对于保证法律真正反映、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需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提高立法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刘书祥,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