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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无讼不太可能,无讼不应该成为目标,正常社会要认识合理诉讼的好处。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在社会中的具体执行。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确立和基本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而且进一步完善。但有一些法律,尤其是实际操作的法律规范繁杂难懂、科学性不足,致使司法难以实施和无法操作。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以制度化的程序正义和公平的机制吸纳民意,落实保障普遍正义。就社会矛盾化解而言,如何确立对司法权的有效制衡,并实现社会管理创新,颇为值得探索。
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官民概念影响深远。许多人一方面缺乏公民意识和担当的责任感,认为国家、政府的好坏与自己无关,往往将政府的妥协和退让错误地和不尊重法律秩序联系在一起。不断地以非法的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其结果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增多,缠诉、赖诉、无理缠讼、闹访行为常有发生。
就社会而言,传统观念太多强调息讼。孔子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要断官司,我和别人都是一样的,也要做到无讼。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人们都把无讼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理想目标。
从整个社会来讲,诉讼少一点当然是好的,但从理论上讲,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有矛盾,就不可能没有诉讼。如果司法不公,诉讼就会越来越多。
在现代法治社会,无讼不太可能,无讼不应该成为目标,正常社会要认识合理诉讼的好处。
一是诉讼是保障权利的基本手段。如果没有地方打官司、诉讼,那如何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呢?诉讼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制度设计,是和平解决纠纷,避免人际关系暴力化的一个途径。
二是明确法律规范。通过立法形成的法律,在具体的司法运用中起到普及的作用,也需要通过各类诉讼使规则不断明确和完善。
三是彰显法律的权威。如果打官司,大家都按照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威就自然显现出来。
四是防止滥用权力。这是行政诉讼最典型的作用,这有助于促进法治文明。
五是诉讼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正义感,使人能够有尊严的生活。
在一个法治国家,由于法官素质都比较高,不管是考试制度、逐级选拔法官,还是从律师、下级法院选拔法官,都能保证一个国家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由合格的法官来掌握。
司法人员首先应该想到,我们不是冷冰冰的国家机器,我们是社会和谐的推动者、实践者和最后的保障者,应该是充满正义感的。任何一个人,无论他是有权有势者还是普通的老百姓,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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