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社会关注-正文
公开才能更公正
——消除对审判信息公开的顾虑和误识
龙宗智//www.workercn.cn2014-02-24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到:更多

  

  近年来,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推动审判公开,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深层矛盾并未解决。在互联网和自媒体形成的信息化浪潮冲击以及法院公信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对审判公开呈现出选择性倾向,审判信息的实质性公开不足。

  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作才能保证公正和廉洁,而暗箱操作必然产生司法不公和腐败,这是常识,已毋庸论证。然而,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却常常担心审判公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进而在审判信息的实质公开上打折扣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对审判公开问题,仍有作利弊分析及关系厘清的必要。

  误识一:把审判信息是否公开当作法院的一种特权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认识到,从根本上讲,审判公开关系法院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院”。“为民司法”就必须公开审判,接受民众监督。因为审判公开首先是民众的权利,是民众知情权的重要体现。这是民众监督国家政权的宪法权利以及对审判信息知情的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法律已经界定了审判信息公开的界限,因此,除非十分特殊、需作特别利益权衡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已经没有公开信息上的“自由裁量权”,它必须依法履行其审判公开的义务。如果对民众知情权与监督权这一基本权利不尊重,法院的公信力将无从谈起。

  误识二:把法院公信力丧失归罪于媒体和网络借机炒作抹黑

  不能否认,一些典型个案的曝光,确实影响司法公信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其一,这种公信力的损害是司法自身的不公、不廉所造成的。揭露问题及发生问题的原因,是司法改革和改善的重要动力和契机,否则,讳疾忌医、养痈贻患,司法将始终不得改良。

  其二,虽然不能以个别错案否定司法的成绩,而且出现个别错案是司法不可避免的代价,但我们更应意识到,个别错案后面反映的带有根本性、机制性以及普遍性的问题不可小视。笔者认为,在目前司法环境不太理想、司法机制存在缺陷、司法主体质素有待提高的情况之下,司法的质量不高并非偶然。而揭露的问题包括错案还只是一小部分,还不至于被确定为以偏概全,以个别错误抹煞司法成绩。

  其三,民众对司法的部分不信任即司法公信力的丧失,不是受了不良或不当宣传的影响,而是主要基于自身经验和观察形成的一种具有基本合理性的判断。因为民众主要是由自身的社会经验来认识司法的,而他们是司法的直接使用者或外部观察者,既能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又能因外部观察而保持相对客观,避免当局者迷。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民众对司法的反映,与人大代表对两高工作报告的看法,甚至领导同志对司法的认识,可以说大体上相互印证。

  因此,将司法公信力问题归罪于媒体和网络炒作,由不信任媒体和警惕民众反应,继而发展为对媒体和社会封闭部分重要审判信息,同时以大力发展法院对外宣传工作去代替公开审判信息的功能,并发挥所谓的“引导”作用,这是建立在认识误判基础上的错误的司法应对。

  误识三:认为审判信息公开可能暴露内部问题,故不宜公开

  从根本意义上讲,审判的力量,不在于它的国家强制力,而在于它的理性力量包括说理能力。现代司法建立在一种“相对制度”的基础上:允许不同的观点及其依据能够发出并且相互碰撞,法院需要辨别、评析并最终决定取舍,整个诉讼过程是一种理性生成和发展的过程。审判公开,就是对审判理性最好的促进手段和检验方式。这一方面是因为,向社会公开包括程序和实体的审判信息,将“倒逼”法院能够充分注意程序正当性及实体判断和处断的合理、有据,经得起检验;另一方面,由审判公开而生成社会验证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检验司法的理性,包括促使法院纠正其错误。如果持之以恒地实施审判公开,其效果是在内部导致司法质素的改善,在外部逐步形成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因此,明知当前某些审判信息公开可能导致内部问题的暴露,仍要大力推动这种公开,就是希望借此形成一种“倒逼”效应。这就是最高法院经常讲的“以公开促公正”。

  误识四:认为审判的实质性公开会产生巨大现实危害

  在解析疑虑方面,还需要说明,审判的实质性公开因审判的程序特征而一般不具现实危害。

  首先,法律制度已经限制了审判公开,以防止对其他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这就在根本上为审判信息公开划出了边界。

  其次,(刑事)案件到审判阶段,程序已由事实调查转入事实的判断与案件的处理,信息公开已不至于对侦查取证活动形成损害。

  再次,司法“内卷”制度,对司法活动中某些不宜公开的材料,如技术侦查手段取证的过程,已经作了必要遮蔽,也可以进一步防止损害相关利益。尤其在我国司法运作中,“内卷”适用面较为广泛,足可满足必要的遮蔽要求。

  因此,虽然如前所述,体制上有信息管控和导向要求,但因上述制度性措施,通常情况下足以防范审判信息公开可能产生的不可控负面效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还要人为选择审判公开的方式和信息内容,遮蔽部分实质性审判信息,显然已经超过了必要性与合理性界限。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延伸阅读

  审判信息公开的域外经验

  英国:在英格兰,司法公开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庭规则中。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则》,非案件当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获得以下法庭记录的副本:案情的事实陈述;法院在公开法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无论是否通过审判程序作出)。

  加拿大:根据《加拿大联邦法院规则》,案件的审理(不包括审前会议以及调解会议)应当公开,除非法院考虑到案件的情形禁止公开。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公众和媒体均有权旁听庭审。另外除非在法律另有规定或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和证人而颁布禁令的情况下,所有的法院文件都向公众开放。

  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法院的行政记录档案应当公开,以便公众了解法院的运作。非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阅部分诉讼记录,如起诉书和法院的先行判决,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记录,被接纳为证据的材料等,但是法院认为这些文件需要完全或部分保密,可以拒绝其申请。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