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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廉政准则:“名”与“实”都要兼顾
邓联繁
//www.workercn.cn2015-08-0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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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7月31日中央电视台报道,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分别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这标志着廉政准则的修订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即从内部的准备与探讨走上了前台、走向了公开,揭开向外部征求意见的大幕。

  笔者建议,修订廉政准则要有通盘考虑,宜“名”与“实”一起修。就“实”而言,既要给其“瘦身”,做减法,去掉不宜规定在廉政准则中的52个“不准”,又要给其“强身”,做加法,补充规定对廉政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就“名”而言,应改廉洁从政准则为反腐倡廉准则,实现画龙点睛的效果。

  “瘦瘦身”:去掉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全名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前身是1997年3月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该试行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共规定了30个“不准”,如第一条规定不准有“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等六种行为。2010年1月18日正式发布实施的廉政准则,内容更加充实,“不准”从30个扩充到52个。

  上述修改与补充,客观上扎牢、扎细了制度笼子,增强了廉政准则的针对性、指导性与约束性,在微观上是值得肯定的,但从宏观上、党内法规体系来看,无论是30个“不准”还是52个“不准”,都不妥当,亟待大的修改。一方面,从廉政准则的名称和定位这一宏观角度来看,“廉政准则”不是“廉政禁令”,应重点立足“该做什么”来规定正面清单,因此,将“不准”也就是负面清单作为廉政准则的主体内容、主要篇幅,是不合适的。另一方面,从党内法规体系的衔接来看,201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52个“不准”明显属于“具体规定”而不是“基本规定”,因此不宜保留在廉政准则中。

  “补补钙”:补充规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前些年,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单位的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管党不力、治党不严,表态多、行动少,甚至只挂帅、不出征,说一套、做一套,带头搞腐败,出现了塌方式腐败、系统性腐败、区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等现象,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有鉴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之后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进一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明确提出与落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是对管党不力、治党不严顽疾的当头棒喝,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创新。

  廉政准则第二章“实施与监督”涉及到党委和纪委的职责,但明显不够全面,且滞后于实践。建议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契机,将“两个责任”载入廉政准则,一来固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新成果,增强廉政准则的时代性;二来给廉政准则“补补钙”,硬化廉政准则,增强其刚性,为其落地生根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为此,既要补充规定党委主体责任的五方面具体内容和纪委监督责任的两方面具体要求,以及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也要据此修改完善相关条款,促进条款之间的协调统一。

  此外,从内容上看,廉政准则还存在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即详细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极少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按什么程序做”,不利于准则的贯彻落实。建议立足廉政建设规律,从信廉(树立廉政信念)、学廉(廉政学习)、诺廉(廉政承诺)、传廉(廉政传播,如讲廉政党课等)、述廉(向组织陈述廉政情况等)、守廉(遵守廉政规定)、带廉(率先垂范,带领家属等一起廉洁)、护廉(维护廉洁价值,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等方面入手,充实必要的程序规定,增强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

  “正正名”:改廉洁从政准则为反腐倡廉准则

  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能忽视其名称的完善。

  首先,建议去掉名称中的“若干”二字。从形式来看,有利于增强整部法规的规范性,弱化其给人的探讨性之感;从形势来看,全面从严治党内在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全面遵守廉洁方面的要求,要求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全面”提供廉政行为规范。廉政准则在“标题”中用“若干”,意味着还不完整、不全面,亟待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予以调整。当然,去掉“若干”二字,不意味着廉政准则就十分周延了,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若不周延,可以根据需要和实际,增加内容。

  其次,建议去掉名称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内在要求关口前移、抓早抓小、“老虎”“苍蝇”一起打。7月16日至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省考察时强调,抓党风廉政建设,要落到领导干部个人身上,也要落到整个领导班子身上。7月8日至10日,王岐山书记在陕西调研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全体党员都要廉洁自律。两位领导人的讲话,都包含了廉政建设不能局限于领导干部的信息。的确,廉洁不是领导干部的专利,廉政建设不能为领导干部所垄断;反腐倡廉不能有盲区,廉洁政府与廉洁社会应一体建设。此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将廉政准则的规范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党,符合习近平王岐山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关于准则规范对象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廉政准则的规范性和党内法规的一致性。

  最后,建议将名称中的“廉洁从政”修改为“反腐倡廉”。廉洁既是从政者的必须遵循,也是对各类从业者的基本要求,廉洁从政与廉洁从业都不可或缺。将廉政准则局限于从政领域,不利于实现廉洁目标的全覆盖。从党章依据看,现行党章中有“反腐倡廉建设”,无“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复强调遵守党章、唤醒党章意识的背景下,将廉洁从政准则更名为反腐倡廉准则,有利于更好地体现与落实党章精神,增强廉政准则的权威性。从党心民心看,广大干部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对反腐败坚决支持。廉洁从政或者廉洁自律是各政党的共同标准,难以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和执政党身份,问题导向也不够强,反腐倡廉则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强烈的问题导向。用反腐倡廉准则取代廉洁从政准则,更能获得党内外的共鸣,更能把准则嵌入干部群众的心坎上,更有利于增强准则的回应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作者系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课题组组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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