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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协商民主“三大优势”
陈永弟
//www.workercn.cn2015-08-06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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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成功实践雄辩地证明,中华民族是具有非凡创造力的民族,我们创造了伟大的中华文明,我们也能够继续拓展和走好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不断彰显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强大生命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都鲜明地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深刻领会这“三大优势”,是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精髓的关键所在,也是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重要作用的思想前提。

  独特性——中国道路的实践产物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主形式,从根本上缘于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独特现实进程,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相结合,带领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的共同创造。

  一是与党的革命道路天然联系。我们党在革命实践中逐步认识到,革命的成功有赖于中华民族各个阶级的大联合,并因地制宜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和国家理论,在同其他党派团体和党外人士团结合作中形成了协商民主思想,在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政权、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民主政权等建设中进行了有效实践,形成了协商民主的萌芽和雏形。

  二是为新中国成立奠定基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肩负起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标志着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从这个时期起,逐步形成了制度层面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政协制度。

  三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创新。从1982年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被庄严载入宪法,到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构想,再到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特别是今年中央“3号文件”的全面部署,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多种协商渠道衔接配合,程序日趋合理、环节日渐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独有性——中国文化的时代发扬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独有的民主形式,根植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传承积淀下来的独有的文化传统,特别是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在时代精神的浇灌下,凸显出丰富厚重的历史底蕴和鲜明独有的中国特色。

  一是天下为公的精神追求。回首漫长而又丰富的中国国家治理史,有一个近似永恒的政治理想,这就是《礼记·礼运》篇中孔子说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继承和发扬了天下为公的政治追求传统,更通过平等对话、广泛协商的制度化安排,使人民内部各方面、各层面的人士都能够充分地参与到治理活动中来,从而构建起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共治体系。

  二是兼容并蓄的政治胸怀。协商民主作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民主形式,充分汲取了传统政治文化兼容并蓄的优良基因,既广纳贤人又求贤问政,不仅鼓励人民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而且广泛接受人民的批评和监督,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人虚怀纳谏的政治胸襟、政治气度、政治品格。三是求同存异的价值导向。“求同存异”体现的是沟通而不是对抗,是包容而不是对立,是融合而不是分离。这也是中华文明虽历经劫难而绵延不绝的文化奥秘所在。协商民主不仅具有深厚的和合文化政治传统,更强调要把“有事好商量”作为“人民民主的真谛”,通过“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的最大公约数”,从而丰富发展出“商以求同,协以成事”的价值新内涵。

  独到性——中国自信的世界展示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成功实践雄辩地证明,中华民族是具有非凡创造力的民族,我们创造了伟大的中华文明,我们也能够继续拓展和走好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不断彰显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强大生命力。

  一是政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通过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地开展协商对话,使党治国理政的正确主张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变为人民的广泛共识,化为人民的自觉行动,从而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程序性与实质性的高度统一。协商对话这种独特的民主形式,不仅在程序上广泛涵盖了决策之前的先行协商,决策执行之中的跟踪协商,以及对决策执行结果的民主监督,更在运行上充分体现了参与各方的平等自主,从而确保了人民依法参与国家治理活动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三是包容性与协同性的高度统一。协商民主侧重于过程,遵循的是“共识”原则,兼顾众意表达与公意达成、公共利益与不同利益的平衡协调。因而在中国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体系。

  四是制度性与实践性的高度统一。协商民主在中国不仅有着完整的制度程序,更有着完整的参与实践。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通过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多种协商形式,保障人民在选举之外,获得了广泛而持续地参与各层次决策、管理、监督的民主权利。

  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承续着发展协商民主的光荣与梦想,肩负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责任与使命,必须更加自觉地发挥协商民主的“三大优势”,为助力“四个全面”集聚最大共识度、汇聚最大正能量。(作者为上海市闸北区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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