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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五位一体”的战略高度,今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系统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目标及任务。笔者认为,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应正确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切忌走入三大误区。
第一,生态建设项目应遵循客观规律,切勿急于求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却严重滞后,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生态退化问题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被放在国家现代化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然而,在生态建设方面,一些生态建设项目的初衷虽然是好的,但由于缺乏科学论证,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甚至适得其反。地方政府应从一些失败的案例中汲取教训,当好生态文明建设的布局者和领路人,立足当地实际,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稳步推进,确保生态建设项目沿着科学的轨道健康发展。
第二,生态文明建设应正确处理环保与发展的关系,不宜片面发展。环境问题并非仅出现在我国,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期也遇到过严重的环境问题,如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德国鲁尔工业区大气污染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英国伦敦烟雾事件等。经过多年治理,发达国家大多成功解决了环境问题,经验表明,与发展相伴而生的环境问题,完全可以在发展过程中予以解决。目前,我国正在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制度体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体系,这将打破“唯GDP论英雄”的政绩观。近期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等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当然,发展仍是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首要任务,生态文明建设并未否定发展,而是倡导转变发展模式,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排污,将不可再生资源及能源的消耗降至最低,并在发展中逐步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及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
第三,生态文明建设需加强跨区域协作,不能各自为政。在现行环境治理体系下,各级地方政府往往只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导致地方出台的生态规划及相关政策更注重本辖区情况,而忽略了生态系统整体性。因此,处在同一生态系统内的不同行政辖区,对于相同的环境问题,常采用不同的地方标准和防治措施,由于缺乏跨区域协作,造成环境治理效果不佳。当然,对于土壤污染、噪音污染、电磁辐射等扩散性不强的环境问题,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在本辖区内进行防治。但是,对于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等跨区域传输的环境问题,只有进行联防联控,才有助于尽早解决。新出台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对于突破环境治理地域限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示范作用。建议通过立法将跨区域环境治理常态化,把面临相同区域性环境问题的区域划归同一联防联控区,并根据各个区域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及环境问题现状,合理分配治理责任,通过跨区域生态补偿,调动相关区域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作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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