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在继续简政放权的情况下,只有“放”和“管”两个轮子一起转,在降低门槛和打开前门的同时,及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才能走出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
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重事先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传统思维与做法影响深远,目前对监管的认识不足、知识不足、能力不足,不愿监管,也不善监管,许多部门、地方的监管制度形同虚设,监管令成一纸空文
简政放权,放开放活是改革;实施有效监管,管住管好,也是改革
在深化简政放权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应该说两句话:一句话是坚定不移搞放权,坚决把该“放”的彻底放开,该“减”的彻底减掉、该“清”的彻底清除,不留尾巴、不留死角、不搞变通;另一句话是理直气壮抓监管,要做好简政放权的统筹谋划,提高政府治理水平,特别是创新和加强监管,敢于监管、科学监管、善用监管。
为什么要加强政府监管?
简政放权是要把本来属于市场、公众、企业、社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交出去,充分尊重它们的权利和发挥它们的应有作用,最大限度地增进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创造力和运行效率。同时,放权不等于一放了之,完全撒手不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简政放权以后,政府监管必须跟进。简政放权,放开放活是改革;实施有效监管,管住管好,也是改革。这二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不可或缺,不能偏废。
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是好的,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市场经济本身还不够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一些企业和社会组织缺乏诚信意识,不守法经营,各种制造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坑蒙拐骗、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等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新型网络投资诈骗活动猖獗,“含铝包子”禁而不绝。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对市场主体缺乏监管或者监管力度不够。在继续简政放权的情况下,只有“放”和“管”两个轮子一起转,在降低门槛和打开前门的同时,及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才能走出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
从国际上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来看,市场作用不断发挥的历史,也是政府监管不断创新和加强的过程。不论哪个国家在什么时候忽视或放松政府监管,就会发生始料不及的严重问题。最近,我看到担任奥巴马政府信息与监察事务办公室主任的卡斯·桑斯坦,撰写了一部名为《简化——政府的未来》的专著,全面论述了在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如何与时俱进地创新政府监管工作。他认为,“没有监管,也不会有自由市场”。2008年,美国爆发殃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政府一度放松了金融监管。作者在书中写道:“2009-2012年,我国开始了政府监管的创新。”我们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更需要重视抓好监管,而且也有条件有能力搞好监管。所以,在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中,必须高度重视实施政府的有效监管,特别要创新政府监管。
当前政府监管面临哪些新情况新要求?
所谓监管,就是“监视管理”。它同行政审批不同,监管是事中事后的行政行为,是持续的过程管理;行政审批是事前审查管控,是一次性源头管理。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管理体制,有着不同的监管模式。传统的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政府监管必须创新。
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重事先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传统思维与做法影响深远,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管的认识不足、知识不足、能力不足,不愿监管,也不善监管,许多部门、地方的监管制度形同虚设,监管令成一纸空文。目前突出的新情况是:一是相关部门、地方改革进程不同步,监管难以到位。二是企业和市场主体数量增多,市场规模扩大,有不少市场主体资质参差不齐,登记信息不足甚至失真,使监管任务增加,监管难度加大。三是监管体制不适应,监管职能分散。四是监管规制依据不足,标准体系和标准落后。五是监管机制不完善,信息沟通不畅,规避监管执法现象较为普遍,绩效评估与问责机制缺失,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创新监管也需要加强监管。
在新情况下,创新和加强监管有新要求。一是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要明确监管的范围、对象,不是所有取消审批事项都需要政府实施特殊监管措施,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监管不是越多越好,监管过滥也会引发新的问题。凡是该由市场、企业、基层社会组织自行决定的事项,就要由市场、企业、基层组织依法自行决定,政府不必加以干预,不能把事中事后监管当成新的行政管控的翻版。二是有利于改善民生和创新创业。监管体系必须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社会福利和生活环境,必须能够推动经济持续增长、促进创新和增加就业机会。监管方式和措施应尽量减少企业和社会组织负担,以不断提升创新力、竞争力。三是有利于减少成本,提高效益。监管内容、监管环节、监管方式、监管制度必须考虑改革成本与效益相称,以监管成本较低的代价换取较高的监管成效。四是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中央对地方下放权力,要做到权责统一,同时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县级政府的监管、执法作用。
如何加强政府监管?
首先要有步骤地协同推进放权与监管改革。同一重要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地方要同步放开、同步下放、同步跟进监管,不能你放我不放、你管我不管。对已经简政放权的,要抓紧清理和制定统一、权威、系统的监管制度。无论是行政审批、投资审批、商事制度改革,还是职业资格许可认定、收费管理和科教文卫体等社会领域,凡是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都应当明确监管任务、内容、标准、程序、方法,有的需要重申已有的制度、标准、做法,有的需要根据新情况、新要求更新监管内容、标准和措施。做到监管有权、监管有据、监管有责、监管有效,避免出现监管过度或监管真空的现象。
其次要形成“大监管”合力。应该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监管和执法体系,把相关部门的监管事项、监管规则都放到统一的监管平台,让几个“大盖帽”合成一个“大盖帽”,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同时要构建协同共治监管体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失信惩戒制度。
第三要提高监管效能。要实施“阳光”监管,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各级政府要把简政放权后的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规制、监管标准公之于众,有关企业、社会组织也要按时、全面、准确地公布受监管活动的运行状况,监管和执法部门应对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监管,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及时查处。要推行“智能”监管。积极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政府监管。加快中央部门之间、地方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对被监管事项活动实行全覆盖、立体化、实时性监管。要创新日常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即随机抽查监管对象、随机指定抽查人员,既抽查公示信息情况,也抽查诚信守法状况。还可以推广权威性的第三方评估,对监管者和监管对象的行为做随机抽查评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发出黄牌警告或出示红牌令其退出市场。
第四是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要着力提高各级政府人员的素质能力,特别是提高责任意识、担当精神、专业能力,使他们能够敏锐识别发现问题、敢于揭露解决问题。既不能包揽过多,胡乱作为,也不能撒手不管,懒惰不为。随着简政放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必须加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镇基层的监管能力建设,适当调整职能机构,才能适应部分审批权下放和监管权增加的需要。要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评估机制,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管,对各级各类行政行为实行全方位监督。健全并严格执行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作者为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
以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 2012-11-23 |
实现“四个翻一番” 推进“两富”现代化 | 2012-11-23 |
以实实在在的改革取信于民 | 2012-11-23 |
观点摘编:社会建设为探索新的治理机制提供... | 2012-11-23 |
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 | 2012-11-23 |
以简政放权为核心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 2012-11-23 |
新常态下我国宏观金融调控问题探讨 | 2012-11-23 |
主动应对六个新挑战 | 2012-11-23 |
加强环境监管需要哪些支撑? | 2012-11-23 |
针对不适应加快区域督察转型发展 | 2012-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