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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学习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杨彧
//www.workercn.cn2015-09-01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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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专门就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作出制度性规定,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也是从严治吏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激发干部队伍整体活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当前党的建设中一个重大课题

  能上能下,本来应该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常态。然而,干部能上不能下不仅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这次中央作出专门规定,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的一个重要突破。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保持干部队伍活力的根本保证。生命之源在于活力,活力之源在于流动。干部队伍的生命力也在于是否有活力,能否顺畅流动。长期以来,由于干部人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在干部选用中论资排辈,唯年龄、唯学历、唯分数的现象较为突出,在“下必有错”观念的影响下,干部队伍的“出口”不顺畅,还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科学、易操作的能下的制度体系。稳定有余而流动性不足,能者“上”不去,庸者“下”不来,久而久之,就成了死水一潭,必然导致干部队伍不求上进,暮气沉沉、缺乏朝气,随之就会百病丛生。从目前情况看,干部队伍中的种种不良现象,如庸懒散浮拖等,莫不与此有关。要使干部队伍始终保持旺盛活力,就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能上能下的制度体系。《规定》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规定,是这个文件的重点,也是一个亮点。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改进工作作风,就要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政治生态受到污染,官场“潜规则”盛行,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不良政治生态与干部能上不能下有着必然联系。由能上不能下造成的缺乏流动、缺乏竞争、自我封闭的用人环境,给关系网、小圈子、“潜规则”等不良风气提供了滋长的土壤。只有实现能上能下,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既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才能形成正确导向,从根本上克服劣币淘汰良币的不良政治生态。可见,能上能下不仅是机制问题,而且是能否生成良好政治生态的导向问题。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干部队伍中存在修身不严、用权不严、律己不严以及谋事不实、创业不实、做人不实等问题,以至于出现大量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不良现象,这很大程度上与能上不能下选人用人制度机制有关。“下”不来出不去,没有压力感风险感,就可能导致为官不谨慎、不实在,就会放纵自己、任性用权,产生不正、不为、乱为问题。建立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干部的行为导向。所以,能上能下不仅是治理为官不为、庸政懒政的一剂良方,对于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也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步骤。

  二、正视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危害及成因

  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为什么会形成?对于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和机制,多年来我们的认识不可谓不深刻,而且始终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做了大量工作,但为什么收效甚微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观念影响。中国经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形成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观念。以官为荣,以官为贵,官位高低成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树倒下猕猴尽散。人们对官位的追求不遗余力,对丢官罢官的恐惧如坠深渊。时至今日,这种观念在干部队伍以及普通民众中仍然比较浓厚。在一些人眼里,做官、当干部仍是最荣耀的职业,不做官的想做官,做了官的想升官,而且都想“上”、不愿“下”,“上”则皆大欢喜,“下”则难上加难。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奉行“多栽花、少种刺”、“多份人情多条路”的处世哲学,有的总想做好人、送人情,有的怕得罪人,对庸官懒官贪官拉不下脸、下不了手,有的甚至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所以,对升官可以乐观其成,甚至不惜扩编超编搞照顾性安排,而一旦遇到干部出了问题,总想千方百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就必然堵塞“下”的通道。

  体制机制滞后。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一整套选人用人制度,这套制度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对于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领导干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套制度也存在一定弊端,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比如,“上”的渠道丰富多样,而“下”的出口则单一而且不畅,除非有明显的违纪违法行为,否则很难“下”得去;不仅纵向“下”的通道不畅,横向交流的通道也不畅。尽管制度设计中有罢免程序,规定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但真正被罢免的少之又少,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也为数不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下”的问题。能上能下的问题,主要是“下”的问题,庸者、劣者占着位子难以下来,势必堵塞廉洁有为干部的上升通道,反过来助长了能者“上”难的问题。

  既得利益阻碍。除了上述原因,还有一个难以回避的因素,就是受到既得利益的制约,导致改革的动力不足、力度不大。建立健全能上能下机制是改革,因而必然触动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对于一些领导干部来说,推进能上能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革自己的命。因为谁都不愿“下”,而谁都不能保证“下”不会轮到自己头上;有的即使不至于“下”,但也会增加压力。如果不改不动,维持原样,大家都相安无事,好处均沾。所以,一些领导干部推动能上能下改革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如果上面逼得紧了,就做做样子,但力度不可能大,这就难免影响这项改革的进程。

  三、深化改革,从严管理,革除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弊病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完善标准,明确用人导向。用人导向,是选什么人用什么人的方向和目标问题。明确了用人导向,才能正确把握选人用人方向。用人导向首先是由用人标准决定的。把握正确用人导向,首先要明确和完善选人用人的标准。我们党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选人用人标准,但无论怎么变化,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基本要求。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20字标准,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随后,在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三严三实”要求,之后又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在全党、全社会引起强烈共鸣和高度认同。明确了选人用人标准,就要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对政治上不守规矩、经济上不廉洁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平庸、作风不实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同时,及时把那些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用起来,切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对于不作为、不担当、作风不良的,即使没有违纪违法,也不能提拔重用。只有按照标准选人用人,才能真正确立激浊扬清、选贤任能的用人导向。

  拓宽出口,完善能下的制度。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根本要靠制度建设。从制度上解决领导干部能下的问题,重点是要拓宽“出口”,向“铁饭碗”、“铁交椅”、“铁帽子”开刀。《规定》指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规定》明确了“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其中,《规定》对干部问责制度进行了完善,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5种问责情形,进一步加大了问责力度。《规定》还明确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调整程序、调整方式,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疏通常规化的“下”的通道;完善干部考核和考察制度,提升考核和考察的科学性和准确度,把好“上”与“下”的关口;建立和完善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完善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干部的横向交流制度,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增强干部流动性,疏通干部正常流出的通道;完善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畅通直接“下”的通道;继续引进竞争机制,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形成优胜劣汰的环境。制度不仅要治贪惩恶,还要治庸戒懒;不仅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惩治,还要使平庸的、懒散的、任性的干部“下”得来、出得去。

  从严管理,强化制度执行。制度的效力需要通过制度执行来彰显。管理干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执行有关干部制度的过程。制度再好,不严格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一个时期以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制度执行不力、不严。从严管理干部,必须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让有关法规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并使之真正产生威慑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在制度面前,要让干部始终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认真执行《规定》,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作者: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党建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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