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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内两大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贯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的思想,在全党面前再次拉起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警戒线。
纪在法前、纪比法严,是由纪律规矩的制度属性和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
在长期执政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减少腐败存量和遏止腐败增量?如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际教训,我们党认为最根本的要靠法规制度。而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内法规制度的基本表现形式,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全局性等法规制度的本质属性。习近平指出,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扎细扎密扎牢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不仅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强自律,还要通过法规制度建设强约束。遵守法规制度首先要遵守党内制度,而党内制度首先就是指纪律规矩。我们党是执政党,国家大多数干部都是党员。党员和公民的区别在于,党员不仅是公民,而且是公民中的先进分子。对于公民,只要守着法律底线就行,而党员,不仅要守着法律底线,还要坚守党纪红线。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违纪不一定违法,但违法必先违纪,党的纪律和规矩是防止党员干部触犯法律底线前不可逾越的屏障,用党内纪律规矩管住党员,就管住了绝大多数握有公权力的人,就为有效防堵党员干部滑向犯罪深渊筑起了坚固的防火墙,使党风廉政建设由治标走向治本,也就为全面从严治党、重构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府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党90多年的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告诉我们,党的纪律规矩对党的自身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都具有根本保证作用。在革命和建设年代,党内腐败现象比较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那时纪律明、规矩正,广大党员干部敬畏纪律,坚守的是纪律红线而不是法律底线,许多苗头性萌芽性问题在纪律和规矩面前就解决了。由于纪律规矩挡在前、守得紧、防得严,使党员干部最终从违纪走向犯法的只是少数。但是,毋庸违言,一个时期以来管党治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党内纪律不严、规矩不张,不少党员干部无视党纪党规存在,越过纪律红线,以身试法,极大地损害了党的形象。习近平列举的“七个有之”、“五个比如”、“九种现象”等问题,十八大以来查办的腐败案件、信访举报的线索、巡视和审计发现的问题等表明,“四风”禁而不绝、腐败滋生蔓延,重要缘由在于一些党员干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规矩不守。一桩桩典型案例表明,落马官员往往是从违反党的纪律、破坏党的规矩开始,没有被及时提醒、批评和处分,进而胆大妄为地践踏法律底线。一些腐败分子在忏悔录中说,一顿饭、一包烟、一次批条等“小问题”看似不起眼,却违反了党的纪律规矩,也由此种下了腐败的“种子”、埋下了覆灭的“导火线”。因此,只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法律前面,切实做到纪严于法,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红线意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才能有效堵塞“小问题”酿成大祸害的漏洞,改变腐败发生、发展的轨迹,扭转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怪象。
纪在法前、纪比法严,既要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完善,更要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
要切实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首先要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把纪律规矩的篱笆扎得更紧。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但与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相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我们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本着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在清理规范原有党内法规的同时,与时俱进地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中央的要求、群众的期盼、历史的经验、新鲜的做法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把该立的立起来、该严的严起来、该细的细起来。做好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既要注意体现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同其他方面法规制度相衔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整体效应,使二者既有统一,又有差异,体现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要充分发挥党纪党规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等优势,对法律不便于作出规定或短时间内无法作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以党内法规制度形式作出规定,多出台类似“八项规定”这样政治性强、有效管用的要求,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对党章和其他党规中的纪律要求进行整合概括,使之具体化,让党的纪律清晰明确、规范严密、完整系统,切实把党员干部的权力关进纪律规矩的笼子里。要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等政治纪律细化,把“四个服从”基本原则上升为纪律,使之从一般的政治表态和干部考察中走出来。
党的纪律规矩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和成效前所未有,但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加期待。在这样的形势下,贯彻执行党的纪律规矩,切实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关键要真抓严管,一抓到底。要强化党章、党纪、党规意识,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养成敬畏规章制度、尊崇规章制度、遵守规章制度、捍卫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要加大对党内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让党章显灵、铁规发力、禁令生威,确保党内各项法规制度掷地有声、落地生根。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情面大而放弃,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不走“后门”,坚决防止“破窗效应”。要转变纪检工作观念,用纪律管全部。党内纪律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不能只管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使多数党员“脱管”,必须在拔“烂树”的同时,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治病树”、“正歪树”,维护“森林”的健康生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干部受到刚性约束。党的各部门和各级党委都要自觉承担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否则就是失责。
纪委作为党内纪律监督的专责机构、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以铁的纪律加强自身建设。首先要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依纪监督、从严执纪,不能只盯住查办大案要案,要使监督执纪问责成为常态。务必清楚,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纪委的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重点监督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突出执纪特点,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为重点,对违纪违法行为,应先于司法机构作出反应,先于法律制裁作出纪律处分,使违纪就付出代价。这种工作方式要求纪委必须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防止和纠正只查办大案要案、忽视日常监督执纪问责的倾向。纪委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追究违法行为上,而是放在追究违纪行为上,至于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构。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着眼于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尽快作出党纪处理,切实把执纪抓早抓小抓细,把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其次,要以铁的纪律加强自身建设。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解决“灯下黑”问题,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王岐山同志更是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反复指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这些重要论述,努力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学习研究、坚持民主集中制、改进工作作风、遵守党纪国法和严于律己等方面带头作表率,当好群众的贴心人,做好党的忠诚卫士。(作者:浙江科技学院纪委书记、哲学博士、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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