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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形成和确立的历史考察
邸乘光
//www.workercn.cn2016-01-16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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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行这一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并作出具体部署。作为“四个全面”之一,“全面依法治国”的形成和确立,同其他三个“全面”一样,是经历了一个历史演进过程的。系统考察“全面依法治国”形成和确立的过程,无疑将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功能定位。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从1949年筹备建国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但令人非常遗憾和痛心的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刚刚起步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到了严重破坏。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正是这次全会认真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深刻汲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同时也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全会特别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重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及一大批基本法律陆续出台。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中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1982年,为适应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中国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同时制定了推动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发展和进步的一大批基本法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这里应该特别提及的是,邓小平同志作为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及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反复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并且明确使用了“法治”的概念,强调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就在1992年初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同志还在告诫全党:“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正是在此基础上,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并将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同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等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1年3月10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进一步确认“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同时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新的要求”纳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此为主题,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仅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而且科学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根本原则、重大任务和具体部署,精心绘就了法治中国蓝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目标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这既标志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正式形成和确立,同时也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正式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表述来看,据公开文献资料,2014年12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中,首次使用“全面依法治国”的表述,这也可视为对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表述的简化。此后,习近平总书记一直是两种表述并用。但在用于表述“四个全面”具体内容时,除2014年12月在江苏考察调研时的讲话即首次提出“四个全面”时使用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外,其余使用的都是“全面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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