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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网络技术时代全面到来,意识形态斗争不仅没有消失和终结,反而呈现出全新的特点和规律。意识形态工作如何进一步适应网络时代的需求,提升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是当前意识形态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再次强调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职责和使命,新闻舆论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一再强调,宣传思想工作、网上舆论工作、对外宣传工作、新闻舆论工作都是意识形态的重要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发挥意识形态的旗帜效应和引领效应。
随着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网络技术时代全面到来,意识形态斗争不仅没有消失和终结,反而呈现出全新的特点和规律。意识形态工作如何进一步适应网络时代的需求,提升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是当前意识形态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面临多重挑战
网络化、信息化带来了跨越式发展机遇,也带来了意识形态工作的艰巨挑战。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既是以往意识形态建设在网络信息技术条件下的延续,更是意识形态工作新的关系、感知模式、精神结构的改变和塑造。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构建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虚拟媒介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我国的网络空间是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与攻击的重点。互联网将全世界各个国家间的物理距离打破,在不同文化、意识形态、价值习惯之间直接建立联系。虽然不同文化和意识形态在网络领域是平等的,但西方发达国家正在利用自己拥有的绝对网络资源优势,不断推进意识形态的扩展和渗透。在技术层面,西方国家利用发达的网络技术手段,牢牢控制着全球信息网络的深层网络,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发展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在内容层面,互联网上的主导语言是英文,占80%以上;世界上每天传播的国际新闻约90%来自西方媒体,其中80%来自美联社、路透社、法新社三大通讯社。这些西方媒体都在竭力输出其意识形态,实现其“不战而胜”的全球霸权政治和道义领导权。西方世界借助网络技术中立性特点,宣扬并普及西方文化的价值,侵蚀发展中国家的意识形态独立性和安全性,进而颠覆其自主性。
在西方网络意识形态的强势渗透下,我国网络空间出现了一些危险思潮,如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拜金主义、消费主义等。针对这些错误舆论和思潮,我们从多渠道、多方位对主流意识形态展开正面宣传,引导非主流意识形态,积极同错误意识形态进行斗争。但必须看到,尽管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网络意识形态宣传没有换位网民角度来改进宣教手段,意识形态管制、灌输的痕迹明显。看不懂、不好看、不愿看,进而不愿意相信,是当前网络意识形态宣教、建设工作中的现实难题。如何顺应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形势,以创新的思维来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成为当前宣传思想界,尤其是主流媒体的重要挑战。
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思维要转变
网络时代,没有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就没有国家政治制度安全。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是我们党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的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精神支撑。
当前,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所面临的挑战,来源于当前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工作的价值指导与网络社会内在伦理特性之间的矛盾和张力。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其效果大小不仅取决于官方的重视与投入,还取决于网民的参与和认同。当前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方面,存在着政府管控力度大、网络民众参与程度小,政府危机意识高、民众认同感低,政府财政投入多、民众接受度少等问题。
网络空间既是一个大众情绪宣泄的聚集地,更是网民伦理价值自我表达的场所,其认知态度、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都呈现出强烈的反传统、反主流、反权威特征。普通网民对传统意识形态宣教的冷漠、回避甚至抵触,恰恰体现了他们积极参与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愿望,他们渴望通过参与、表达、对话,在社会主义形式形态的宏大体系中添加进个性化、具体化、通俗化的案例表达。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我们党的制胜法宝,也应成为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原则。要让群众自己在实践中教育自己、提高自己,真正成为网络的主人,成为网络社会体系中的中坚力量。
尊重群众表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政府为主导,通过网络空间中多元主体的相互对话、理解、协商,实现网络空间的共享共治,是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思维的重要转变。我们应该坚持构建良好秩序,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同时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切实提升网络社会治理能力,推动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网络意识形态思想,就必须创新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理念、思维、手段、体制、机制,充分遵循网络信息技术的内在特性,充分遵循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切实增强网络思想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首先,充分发挥法治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构建以法治为主的意识形态治理体系。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角度出发,网络意识形态管制措施要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法治保障为基础,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一方面政府在法治的框架内,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网络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坚决与各种错误的网络行为、网络思潮做斗争;另一方面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培育、提升行业自律和网络自律,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树立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思维。这是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管理模式的发展路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其次,积极利用网络空间的技术特性,培育网络社会的自我净化能力。在传统意识形态建设中,官方、专业知识分子是教育者和灌输者,而公众只是受教育者、接受者。但在网络空间中,由于网络技术具有双向互动、多向互动的特点,网络世界的公众不仅是意识形态的传播客体,也是意识形态的传播主体。我们无法改变网络空间的这种技术特性,就必须学会利用、引导这种技术特性来构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在国内,果壳网、谣言粉碎机等网络机构就充分发挥网络的参与性、互动性等特点,在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社会、培育国家自信、民族自信等意识形态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主动扩大主流意识形态网络活动空间,用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意识形态的宣传引领,促进网络意识形态环境的自我良性发展。这是新形势下利用新技术手段做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必由之路。
再其次,充分尊重和发挥网民的主体性,依靠群众做好意识形态的引导和建设。一种意识形态如果不能吸引网民,不能说服网民,就会成为自说自话的“网络独白”,即便是无时无刻都出现在网络空间中,也无法形成意识形态话语权。在网络空间中,意识形态主导权的衡量标准不是主流话语、主流价值在网页内容上的多寡,而是受众对主流话语的信任度和倾向性。漂浮在网络空间的大量无效、低效主流话语不仅不会成为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资源,反而会成为不断提醒网民主流意识形态低效化、空心化、虚假化的幽灵。因此,网络意识形态宣教不能故作“清高”,一味“官腔官调”,要讲究宣传效果,讲“票房价值”。由此可以说,“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与产业属性是一致的,占领市场与占领阵地是一致的”。而最终,意识形态的先进性与实现人民群众的精神性利益是一致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构建的宣教工作要充分调动各大主流网站,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内容原则进行宣传报道,以生活、生动、生命为形式原则对内容进行加工宣传,使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说服、舆论引导更加接地气,更加有生命力。(作者单位:李凌,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肖红春,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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