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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全面总结地方党委工作的生动实践,着眼新形势新任务的现实需要,对新时期地方党委干什么、怎么干作了重新定位和制度规范,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新要求,为地方党委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基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市一级党委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在保证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在抓发展、惠民生、强党建上肩负着重大责任。我们一定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以《条例》为指针,时时与《条例》对标对表,事事以《条例》为铁律准绳,从严从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使市委运行更规范、工作更有效、治理更科学。
一、强化主业主责意识,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政治要求。《条例》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压实了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其他委员从严治党的职责,表明了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重视党建、抓好党建的鲜明导向。市委必须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和最大责任,强化主动意识、主业意识、主责意识、主角意识,真正把党建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把党建工作管在位上、严到份上,做到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一是牢记党委姓“党”,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爱党、信党、护党、跟党走。二是坚持书记示范,以上示下、以上率下。《条例》强调书记是党建第一责任人,这就要求党委书记必须主动担责、履责尽责,真抓真管、敢抓敢管、长抓长管,做到思想重视、精力投入、工作指导“三到位”。坚持抓全面,每条战线、每个领域不漏项,防止经验出在点上、问题出在面上,确保党建工作整体推进、不出短板。坚持抓具体,强化问题导向,建立职责清单制度,将每年党建工作具体化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三张清单”,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地。坚持抓经常,始终上紧党建工作发条,不抓抓停停,不紧一阵松一阵,不虎头蛇尾、有始无终,始终保持长抓抓常的韧劲。三是突出责任落实,树立鲜明的党建工作导向。按照《条例》要求,研究制定专职副书记落实主抓党建职责的具体措施办法。督促市委常委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坚持党建工作和分管领域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实行上级党委与下级党委、基层党委与党支部层层签订党建工作责任状制度,着力健全市县乡纵向到底的层级责任体系,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横向到边的齐抓共管体系,目标责任定向到人的推进落实体系。坚持以严考核、硬考核促责任落实,做到述职述党建、群众评议评党建、选拔任用干部看党建,特别是强化对党委(党组)书记抓党建的实效考核。建立严格的刚性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职不到位的,实行党建工作“一票否决”;对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通过责任上从严、执行上较真、效果上戒示,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提高总揽协调能力,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条例》突出强调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内容,为地方党委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提供了重要制度基础。市委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上,需注重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抓住根本问题。突出抓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切实把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立足点放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上。二是发挥统揽作用。按照《条例》要求,主动加强对本级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的领导,建立完善定期听取各党组工作汇报制度,善于通过人大党组把党委的主张变成地方性法规,通过政府党组把党委的决策变成政府的政令政策和具体的工作措施与部署,通过政协党组把党委的要求变成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共识。坚持把加强领导与支持保障结合起来,通过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保障和树立政府的行政权威,支持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其他组织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信任不放任、放手不撒手,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话往一处说、事往一处做的同频共振、团结奋斗的生动局面。三是理清工作层次。对事关全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各个方面和领域,由市委牵头抓总,把人大、政府、政协及纪检、组织、统战、宣传、政法等方方面面的智慧集中起来、力量协调起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工作合力。对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等重大任务,市委提出总体目标要求,各方配合支持,由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党委定期听取阶段性进展情况汇报,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对面上的日常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实施,市委予以支持。通过合理划分工作层次,形成分类推进工作的机制,使方方面面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地展开和落实。
三、严格遵守规矩程序,切实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全会与常委会的职责界限、议事程序,细化了全会与常委会的决策事项范围,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为地方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了制度保证。市委在具体议事决策过程中,应注重做好三个方面。一是强化规矩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规矩议事决策,该走的程序一项不少,该有的环节一个不落,该执行的规定一点也不走样,严格书记专题会议、常委会、全会的职责界限和议事范围,该由什么会议议事决策就由什么会议议事决策,做到不越位越矩,不相互替代。特别是落实好常委会向全会定期报告并接受监督制度,强化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二是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决策水平,要把更多的“功夫”下在会外,抓好决策前的充分酝酿和沟通协调,建立常委会内部沟通机制,书记与其他常委之间经常碰头见面,常委之间相互通报分管工作情况,增进常委之间互相信任、团结协作;建立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等几大班子的沟通协调机制,召开全会、常委会会议前,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分管常委,就讨论研究决策的事项,加强与人大、政府、政协通气商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建立党委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定期通报党委工作情况,征求对党委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三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把建立科学的决策模式作为重要内容,坚持走“领导”(全会、常委会)、专家(决策咨询机构)、群众相结合的路子,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大力加强地方党委决策智库建设,设立相对稳定的决策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重要发展规划特别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不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不提交常委会会议、全会研究。注重增强决策公开度和群众参与度,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工程、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改革措施、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政策调整,在决策和实施前,都要征询群众意见,真正把决策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上。(作者为中共山东省济宁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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