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时政撷英-正文
有必要建立推行检察长权力清单制度
路志强
//www.workercn.cn2016-03-25来源:检察日报
分享到:更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权力清单制度不仅在行政领域适用,在司法领域同样应予适用。检察长权力清单制度把检察长的权力和责任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从宏观上标注检察长权力的运行轨迹,在微观上划定检察长的权力边界,是深化检察改革、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进一步厘清检察长与其他检察人员权责边界、提升检察工作效能的有力抓手,是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

  检察长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要求

  检察长权力清单,就是将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掌握的各项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着眼于依法优化和公开检察长权力的运行流程,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检察长权力运行机制,以切实解决检察长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监管缺位、权力寻租等问题。检察长权力清单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全面。检察长权力清单制度要客观、精确、可行,需要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作全面梳理,清除越位之权、矫正错位之权、填补缺位之权,让检察长权力回归本位。

  二是顺畅。对于保留下来的检察长权力,从规范职权运行的角度,以运行流程图的直观方式,明确检察长权力运行流程,保障检察长权力运行畅通。

  三是公开。检察长权力清单制度要把检察长权力“晒透”,将每项权力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流程图、监督方式、行使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通过检务公开网站、办公场所、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方式广而告之。

  四是动态。检察长权力清单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调整、社会发展需求等情况,对权力事项和运行流程等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五是可控。对于经依法审核列明的检察长权力要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地实施监控。针对检察长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加大监督制约力度。

  建立推行检察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义

  建立推行检察长权力清单制度,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察改革的任务之一,是推进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一步,也是强化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证公正司法需要划定检察长权力的边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评价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但是实践中由于各类检察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权力的边界模糊不清,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强,各种潜规则、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屡见不鲜。以清单形式对各项检察长权力的边界进行明确界定,对检察长权力越界行为设定监督、制约、查办、惩处的明确标准,能够有效减少检察长权力越界行为,以保证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

  提升检察管理水平需要规范检察长权力的运行。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之间的权力配置上存在权责失衡、交叉重叠的问题,在权力运行上存在程序性、法治化程度不高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检察管理水平不能很好地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立推行检察长权力清单制度,明确界定检察长的权责,科学规划检察长处理检务的流程,有助于构建权责统一、具体明晰的检察长权责体系和程序化、法治化的检察长权力运行流程,从而提高检察管理水平。

  提高检察工作效率需要强化检察长的制度性授权。对检察机关的各个岗位进行明确而稳定的制度性授权,可以充分调动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创造精神。但是,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检察长的制度性授权,导致检察长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管理方式总体上是以粗放式的事务性控制加权威影响为主。检察长权力清单作为一种制度性授权机制,要求对检察长涉及检务的办理流程、相关法律依据、岗位权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这无疑是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的一场革命,将使检察长的工作作风和检察工作效率产生质的飞跃。

  建立推行检察长权力清单制度的具体路径

  制度是规矩,敬畏制度才能不越红线、不逾规矩。建立推行检察长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织密检察长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给检察长权力运行划“红线”、布“雷区线”。

  加强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要将检察长权力清单制度适时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建议尽快出台统一、明确、具体的检察长权力清单制度,确保权力清单的严肃性和周密性。检察长权力清单的构成要素、规范要求、运行流程等内容应由最高检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不是由各地检察机关随意设计和自主确定。应加强顶层设计,制度性规定检察长权力的清理范围、清理对象、清理依据、清理标准和清理审核程序,详细标注具体工作的分工安排和时间进度,整体统筹检察长权力的类别划分、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处罚标准等内容。

  完善权力清单形成机制。一是明确“清权”范围。建议把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所有的司法和行政职权都列入清理范围。范围框定后,全面梳理、评估、确定检察长现有职权,做到不留死角,避免权力“漏网”和被“误杀”。二是明确“清权”主体。在“清权”主体选择上,应构建立法机关主导、检察机关配合、第三方咨询建议的多元格局。三是明确清理路径。在清理路径上,建议采取“自上而下”的“清权”模式。建议先由省级检察院进行清理,再依次在市级检察院、县级检察院逐步探索尝试。

  确定权力清单编制程序。要根据不同层级检察院分别设立不同的检察长权力清单编制程序,形成多层级、立体式编制程序模式。一是设置权力清单编制的启动程序。建议由地方各级检察院申请启动检察长权力清单编制程序,或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直接决定启动检察长权力清单编制程序。二是设置权力清理程序。权力清理的基本程序为:罗列检察长权力项——征询公众意见——征询相关立法机关建议——确定权力项——为权力项编码——编制权力清单——绘制权力运行图。三是设置权力清单批准程序。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检察院上报的检察长权力清单及运行图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项予以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撤销,存在一定法律问题的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编制权力清单。

  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检察长权力清单是检察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不是单纯地清理、编制、通过和公布,还涉及如何定期更新的问题。从内容上看,应根据法律的立、改、废和检察长职能调整等因素,对公布的检察长权力清单定期进行修改完善。从范围上看,检察长权力清单的覆盖面应适时调整扩大。在基本确定检察长权力清单后,应尽早开展检察委员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职权清理工作。

  建立检察长责任清单制度。有权必有责,权力总是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检察长权力的明确和责任的强调的背后,还需要及时跟进检察长责任清单,建立与权力清单制度相配套的责任追究体系,给检察长权力套上制度的缰绳。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逐一厘清与检察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范围,明晰职责边界,健全责任承担和追究机制。(作者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