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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在一起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中,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出庭应诉,成为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自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落实情况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点。继县长、市长出庭应诉从新闻成为常态后,关注《行政诉讼法》的人都好奇会不会有“更大的官”出庭应诉。这种“好奇”的背后,是对“法律能否约束权力”的思忖和考量。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丁某因土地征收问题向贵州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被驳回而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被告是省政府,副省长作为省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符合法律规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实施近一年,其间,以省级行政机关为起诉对象的案例已有不少。此次由省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在《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自《行政诉讼法》公布实施以后,行政诉讼案件就成了独立审判原则被侵犯的重灾区,一些领导干部屡屡利用手中职权干涉行政诉讼案件,很多案件甚至因此难以立案,没有得到公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机会。如今省长、市长出庭应诉,不光是《行政诉讼法》本身的进步,也与立案登记制等中央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相关措施分不开。
值得指出的是,受理这起“民告官”案件的是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传统观点看,其行政级别低于贵州省政府,主持审理该起案件的法官行政级别更是远低于副省长。但是,法律面前不分级别高低,谁站在法律支持的一边更与官位大小无关。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贵州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形成示范性效应。
为什么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民告官”案件这么容易触动一些官员的敏感神经,而一些群众又把起诉政府视为走投无路的最后一步?这是因为在法治意识尚不成熟的社会中,无论是为官者还是普通民众,都没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纠纷当成一件“好事”。在一些人的意识中,“衙门”是敲鸣冤鼓的,告“衙门”会被当成“刁民”。在这种意识主导下,官民矛盾找不到减压阀,哪怕原本很简单的矛盾也被人为地复杂化、板结化。
副省长出庭应诉,无疑对化解这种板结起到了作用。可能有人认为,官员出庭应诉是形式甚至是“作秀”。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整体环境依然有待完善的背景下,像副省长这样级别的高官出庭,堪称一种“必须的形式”。现实情况是,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官司不少,而出庭应诉的仍然太少,或者凡是出庭便是“零败诉”。
在人们的印象中,站上被告席的副省长,多数都是因触犯法律而接受审判,贵州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用“首例”打破了公众的固有印象。这位被告席上的副省长告诉我们:官员作为被告上法庭不是绝对的“坏事”,他们可以因为正常履行职责而上法庭,可以因为亲身推动法治进步而上法庭。即使输了官司,也不必沮丧,政府依法服从判决并作出相关检讨,本就是依法治国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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