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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着密切的联系,依法治国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基础保障,而作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作用不可或缺。
政协民主监督 可以更好地推进科学立法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才能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科学立法,使法律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而政协委员发挥自身人才智力优势参与立法协商,恰恰可以更好地促进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首先,科学立法的前提是主观符合客观,所以在立法协商中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有利于更全面地反映真情实况,更充分地凝聚真知灼见,特别是有利于更完整地听取不同的意见和批评的意见,从而使所立之法更客观、更完善、更可行。其次,民主立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因此《决定》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政协民主监督可以从三个层面发挥作用:第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第二,通过与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政府立法工作方面发挥作用;第三,通过有效的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的相关制度。
政协民主监督 可以更好促进公正执法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执法公正的关键是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之一,民主监督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面。人民政协要敢于讲真话、讲诤言,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勇于提出建议和批评,帮助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查找不足、解决问题。人民政协积极为依法行政建言献策,首先就要针对上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其途径:一是通过各级政协领导人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种形式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就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协商,提出意见、建议。二是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畅通参政议政渠道,开展对口联系活动,就政府制定的相关意见、重要政策和规划等提出意见、建议。三是政协委员担任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通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推进依法行政。四是人民政协就国家和地方有关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建议。五是政协委员参与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讨论。六是人民政协广泛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
在推进依法治国、严格执法的进程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扩大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和参与程度,为人民政协知情议政创造条件。政府召开全体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形式,邀请人民政协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部门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重大工程招投标、就关系国计民生问题举行的听证会等,邀请政协委员中的相关专家参加;等等。
政协民主监督 可以更好推动司法公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服,只有得到民众信仰的法治,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因此,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本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审判公开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形式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公开审判原则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共同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一般来说,公开审判有两层含义:一是允许普通公民到场旁听;二是允许新闻媒体到场旁听与采访。当然,对于部分涉及公民隐私、国家秘密或是商业秘密的案件,依法可不公开审判。通过公开审判,人民群众可以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旁听,法官的整个司法活动将暴露在群众雪亮的眼睛之下,可以有效防止“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案件的发生,督促法官秉公执法,促进司法公正。
政协民主监督与一般公民个人监督又有所不同,公民个人尽管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但个人的力量比较薄弱。政协民主监督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更有影响力和参与能力,能够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在进一步构筑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当中,发挥更为有力的监督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进一步树立公正意识,大力推进“阳光司法”,规范司法活动,加强监督制约,提高司法能力,着力保障司法公正。同时进一步增强司法部门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不断改进自身工作,使民主监督成为促进审判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使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成为每位法治工作者的执法理念。二是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进一步增强群众理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已如阳光、水和空气一样,谁也离不开。当然,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面对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是要把人民放在心中,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始终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和司法部门的各自优势,合力化解矛盾,既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协调化解、矛盾稳控方面的资源优势,也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的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全力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司法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渠道和制度建设。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民主监督,有利于司法部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构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与人民政协的联络沟通工作,积极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监督。当然,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还需要完善民主监督的机制。只有让人民政协尽可能地早知情、广知情和深知情,才能使其有效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增进司法部门与政协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
政协民主监督 可以更好形成全民守法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民主法治建设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取决于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掌握、遵守与运用。
政协民主监督可以促使其所联系的群众注重法治意识的形成。“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国家何以有序?首在法治。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基本路径。例如,就经济建设而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成熟的法治就不可能有完善和有序的市场经济。就社会管理而言,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环境条件和发展差异较大的国家,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利益诉求多种多样,各种矛盾不可避免。要实现良性有效的社会治理,让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要靠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制度保障。所以,政协民主监督可以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以法治意识为重点,促进全社会法治氛围的形成。
政协民主监督可以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注重法治思维的培育。法治思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精神合力。一方面,要积极宣传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引导广大政协委员和所联系群众不仅要做到自觉学法、遵法、守法和用法,一切行为都在法律规范的轨道中进行,而且要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法治中国建设,为依法治国添活力、增动力。另一方面,要构建、完善人民政协内部的制度体系,在宪法法律的基础上,把自身制度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把历史上形成的好经验、好传统制度化、规范化,自觉维护宪法权威,遵守法律法规,发挥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围绕法治中国建设建诤言、献良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体现民主监督的价值,凝聚共同奋斗的力量。(作者:姜虹,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树臣,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学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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