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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是现代社会不断理顺官民关系的司法调节器。作为保障“民告官”公正性的检察监督,应尽可能消除“监督死角”。落实检察监督必须要做到守位、不越位,更不能错位
最高检日前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保障和规范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民告官”一直呈踉踉跄跄、碎步前进的态势。1990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即“民告官法”,第一次把“鸡蛋碰石头”这样不对等地位的纠纷纳入了司法审判轨道,开创意义重大。随着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发现,“民告官法”在2014年迎来大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实施。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审判监督权,第九十三条即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的检察院的抗诉权或提请抗诉权、检察建议权或提请检察建议权,也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之外的对司法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权或提请检察建议权。
但第九十三条只是个概括性的规定,规定的细化与依法适度补充的工作须由最高检察院出台规定。目前出台的《规定》(试行)就是落实审判监督权的实施细则。
从历年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上看,“民告官难”表现在多重层次上。“民告官”这样的官司,可以说把行政机关体现的行政管理权、司法审判机关体现的司法权、检察机关体现的检察权等公权力均牵涉其中。这样的话,公权力若没有得到有效制衡,往往容易相互袒护,个体是无法依公力救济之路达到维权目的的。这将极大地挫伤司法权威,也无法把公平正义落实于具体的当事人身上并让其得到切身感受。可以说,破解“民告官难”的痼疾,须从权力监督入手,拉开各类公权力之间的距离。检察权的切入与落实,就是循此思路而为。
检察院的司法审判监督权可以在三个环节上有所作为:一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抗诉;二是针对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审判人员不法行为的检察建议;三是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检察建议。为克服公权力的惰性,个案监督权如何启动、由谁启动,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若只允许检察院依职权自主监督,那么,检察院失职又怎么办?应允许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就涉及到维权的“入口畅通”问题。针对近年来日益突出的“司法白条”现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问题,检察机关适时加入监督,具有重要的正面意义。
“民告官”是现代社会不断理顺官民关系的司法调节器。作为保障“民告官”公正性的检察监督,应尽可能消除“监督死角”。检察院的司法审判监督,并不意味着不遵守司法独立审判原则,相反,其本质就是要保障司法独立审判的原则,保障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正当利益,保护国家与公共利益。因而,落实检察监督必须要做到守位、不越位,更不能错位。(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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