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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7月18日至19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吉林长春召开,经过两年试点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将在全国全面推开。
司法责任制,说白了就是谁办案谁负责。过去,法院检察院办案行政化色彩较浓,案件层层审批。直接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往往不是案件的最终决定者,这一方面为不当干预案件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也与司法的“亲历性”要求相违背。近年来发现的冤假错案,有的在追责时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原因就在于案件是“集体决定”的,这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不利于防范冤假错案和冤假错案倒查追责。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在上海、吉林、湖北、广东、海南、贵州、青海等省份进行了两年的试点,成效逐步显现。试点法院检察院回归办案本位,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审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数大幅减少,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正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有的法院入额法官年人均结案增加200多件,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10多个百分点。
实践表明,在改革落实到位的地方,把法官检察官选好了、司法辅助人员配齐了,责任明确了、待遇落实了,不增加编制,也能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改革的成效还体现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试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获得的赞成票达到新高,一些试点省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0%左右。而试点发现的问题,也是未来政策完善的方向。比如,中央确定的以省为单位、以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的员额比例,总体上是符合实际的。但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这次会议提出,在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和基数时不宜一刀切。实行司法责任制的目的,是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使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和年轻业务骨干都有机会通过遴选入额。对未入额法官检察官,也要做好思想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既需要庙堂之上的“司法精英”,也需要扎根基层的“平民法官”。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应当立足当地实际、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异的政策,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对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许多政法干部面临着进退留转的人生抉择。推进改革,不仅需要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更需要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胆识和勇气,从而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推动司法责任制在全国顺利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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