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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继去年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进一步扎紧管党治党制度笼子,回应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彰显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将成为常态的强烈信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把严格问责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注重领导带头,以上率下,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一、增强政治自觉,层层落实责任
有权必有责,权责一致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此前,我们党虽然制定了110多部与问责相关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专门规定,提出了“一岗双责”“一案双查”“两个责任”等要求,但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这些法规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突出表现在多头立规,问责内容不统一,不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程序规定不明确,界定不够清晰,事项过于笼统,导致很多问责难落实。这次问责条例抓住了以往问题症结之根,明确问责主体、问责内容和情形、问责方式,规定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6个方面开展问责,进一步聚焦管党治党不力问题,突出了“关键少数”,明晰了问责的权责。落实问责条例,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深刻领会问责的精神要义和精髓,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现有问责文件,做好问责法规立改废工作,形成既体现中央要求又具有地方特色的问责制度。针对问责容易出现的压力传导层层递减、唱“空城计”等突出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薄弱环节,抓住主要矛盾,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细化问责清单,落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党的工作部门责任,层层压紧、上下联动、一环扣一环,推动管党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二、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失责必问
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意味着担当。有多大权力就意味着有多大的担当。现实中,大多数领导干部敢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负责,不怕得罪人,切实负起应负的责任。但也有些领导干部只想要权力,不想承担责任;有的在党组织委以重任时当仁不让,履职时却推三推四。在党不忧党不为党,在其位不谋其政,长此以往,必然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减弱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些问题在问责条例出台之后将得到进一步遏制,因为制定问责条例目的之一,就是告诫和警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问责不是空话,而是动真格的,不担当、不负责也能过好日子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我们党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问责能否落实,直接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原则,敢于亮剑,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自觉向中央看齐,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以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领导干部要尊崇党章,敢于唱黑脸、当好汉,敢于较真叫板,硬起手腕追责问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绝不能对眼皮底下的腐败问题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更不能拿原则做交易、用党性换人情。
三、严格政治标准,一把尺量到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严肃性不是靠喊口号出来的,只能靠真追究、严问责。如果问责都打折扣,问责条例不管制定得多么好,最后将沦为“稻草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与以往制定的各类问责规定不同,问责条例以“严”为重要原则,以“规”为衡量尺度,主要针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乱作为等问题进行问责,这些问题都是多年老顽症,纠而复生。如果问责都是高举轻放,失之于宽、松、软,就不足以震慑、警醒。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问责利器,对山西“塌方式”腐败、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等问题进行问责,为我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各级党委、纪委要充分利用问责这个“撒手锏”,敢于亮纪示规,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感受到纪律的刚性与严肃性。特别是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强化“不敢腐”的氛围。要坚持“严”字当头,问成效之责、问终身之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管是否还在原来岗位,一经发现,都应该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问责案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发挥问责的威力。
四、坚守政治要求,形成常态问责
问责不能一阵风,如果铺天盖地问责风暴过后,一切都成为过眼云烟,问责就失去应有之义。要让问责走出“风暴”,走向“常态”,就必须形成制度化问责,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时刻感到高悬头上的问责之剑,心怀敬畏,行有所止。当前一些单位和领域高压之下,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顶风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与日常放松监督管理、执纪问责不到位有较大关系。问责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7种问责方式,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作重复性规定,并注重与党纪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协调衔接,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要求,标志着问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制度约束是一种硬约束,既然有制度,就必须经常用,而不能把制度挂在墙上,落实到口头上,搞“制度空转”。要坚持纪在法前,前移监督关口,强化日常动态监管,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扯扯袖子、咬咬耳朵、敲敲警钟,做到小问题早发现,小病早治理,让问责无处不在。要整合社会监督力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问责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消除问责盲区,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强化“监督的再监督、问责的再问责”,把问责执行情况纳入专项巡视、监督检查、执纪审查等常态工作中,倒逼各级党组织把自己摆进去,板起脸来批评,狠下心来真问责、严问责,发挥问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利器作用。(作者为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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