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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如何成为“定心丸”
徐隽
//www.workercn.cn2016-07-27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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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强调错案终身追责的同时,也应看到司法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受历史条件、技术水平、认知能力限制,人们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会出现不同理解

  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这对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办案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被视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它的核心是谁办案谁负责,解决了过去办案法官、检察官上面“婆婆多”、办案受干扰、错案难追责的弊端。谁办案谁负责就要求法官、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负责到底,发生冤假错案,应当终身追责,接受惩戒。惩戒制度为办案负责、错案追责提供了基本遵循。

  在强调错案终身追责的同时,应该看到,司法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受历史条件、技术水平、认知能力的限制,人们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如果动辄得咎,不考虑客观原因,有可能挫伤法官、检察官办案积极性,导致司法裁判当决不决,司法活动裹足不前。正因如此,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同时,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对办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响案件结论正确性的,不宜追究司法责任;因对法律的理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一致造成的,不宜轻易追究司法责任。此次会议也再次强调,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和过错相结合,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这为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提供了“定心丸”。

  惩戒法官、检察官需要制度规范,防止一些人借惩戒追责之名,违法干预案件,打击报复正直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影响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必须规范法官、检察官惩戒的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权利保障等,发挥惩戒委员会在审查认定方面的作用。法官、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应由省一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提出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将权力下放,赋予法官、检察官更大的自主权,提高了他们的职业保障水平,当然必须加大责任约束,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只有责权利相统一,才能不断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积累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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