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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是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再一次制度完善,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有助于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更加制度化常态化,彰显了我们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必须紧紧盯住“关键少数”。问责的目的不是处理人,而是为了促进负责,更好地推动工作。《问责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和重点方向,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以问责层层传导压力,实现了对党员纪律约束的全面覆盖。对于广大党员干部而言,《问责条例》能否真正发挥威慑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各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住了“关键少数”,让“关键少数”守规矩、敢担当、有作为,党内问责才能真正落地生根。现在,新区各项建设点多面广,项目多、投资大、廉政风险点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特别是各级一把手作为“少数中的少数”,要克服老好人思想,坚持把自己摆进去,以担当精神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抓严管严、抓实抓好,杜绝特殊化和“破窗效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执行制度方面失职失责的,要坚决做到执纪必严、失责必究。要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列为基层巡察、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领导干部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层层传导压力,坚决维护《问责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必须牢牢聚焦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关键。当前,党的干部队伍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少数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消极怠工,忘记担当;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把责任、担当、为民抛之脑后。其实,这是责任意识匮乏的表现,更是纪律观念、规矩意识严重不足的表现。《问责条例》详细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职责的六种情形,回应了全党全社会对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突出问题的关切。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较真碰硬,重点围绕巡察、督查、专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问题,严格依照《问责条例》追究责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必须健全问责常态化机制。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的出台宣示责任追究动真碰硬、一追到底的决心,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问责条例》能否切实发挥从严治党利器和“杀手锏”的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四个意识”,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加大问责力度,对党的领导弱化、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问责到底。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为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作者系浙江省舟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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