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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紧紧扭住“进行时”,锻铸法规利器,打造有力抓手。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集中彰显了我们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坚强意志,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和重要的制度遵循。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要求,坚持抓学习与抓落实相结合、见思想与见行动相结合、强问责与强履责相结合,研究制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着力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力促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高站位认识《问责条例》重大意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中央制定的《问责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篇贯穿习近平总书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工作核心思想,进一步扎紧了依规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问责条例》的制定是管党治党的形势所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贪不手软,以雷霆万钧之势打出了整治沉疴顽疾、净化政治生态的组合拳,凝聚了党心,赢得了民心。但在巡视和实践中发现,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担当,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于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问责条例》立足管党治党实践,顺应正风反腐形势,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健全规范党内问责制度,必将为建设廉洁政治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问责条例》的制定是民族复兴的使命所在。对共产党人来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责任重于泰山。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但是,我们必须牢记“行百里者半九十”的古训,决不能轻视和忘记肩负的伟大使命,更不能有丝毫的松劲和懈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问责条例》剑指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的失职失责情形,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唤起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担当精神,对党负责、为民尽责,打好全面小康决胜战,共圆伟大复兴中国梦。
《问责条例》的实施是人心向背的生命所系。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脱离群众是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当前,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改进作风、廉洁奉公要求最迫切。《问责条例》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着力解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特别强调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集中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保持和巩固血肉联系的坚定立场。
悟本真把握《问责条例》鲜明特色
依规管党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问责条例》着眼解决“谁来问、问谁责、问什么、怎么问”的问题,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补齐了党的制度体系中责任追究的重要一环,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继承与创新、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统一,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闭环效应的形成。
突出政治性。这是《问责条例》的首要特征和根本依归。比如,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核心任务,把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着力方向;再比如,把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作为问责重点,特别是把“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明确为问责情形之一,彰显了党内问责、政治问责的特色和要义。“事必有法,然后可成。”《问责条例》出台后,我们立即进行传达学习,深研细悟贯穿其中的立法思想和政治要求,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一核心内容,严格界定党内问责的界限和情形,推动解决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确保以严肃的问责倒逼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政治任务落细落实。
突出主体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必须盯紧抓实各级责任主体。《问责条例》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开列了“责任清单”,划出了担当底线和问责红线。甘肃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结合省委“3783”主体责任体系的深入实施,探索建立“866”衡量标尺,以“八个多少”来衡量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即学习学了多少次数、推动作了多少部署、谈话谈了多少人次、查处了多少案子、巡视了多少单位、整改了多少问题、建立了多少制度、问责了多少责任;以“六个亲自”来评价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即是不是做到了亲自调研、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亲自排难;以“六个是否”来检验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即是否作过具体部署、专题调研、谈话提醒、整改督促、追责建议、履责报告,以责任主体的担当作为确保主体责任落地生根。这次研究制定实施办法,要将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使各级责任主体的责任更加清晰明确,有效避免因责任虚化而掉入“制度陷阱”。
突出联动性。做好党的问责工作,必须正确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建议权,不仅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也分解到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相关工作部门,从而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具体、到岗到人的工作格局。我们在制定实施办法时,牢牢把握联动性这一特点,既突出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又明确党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责任,既紧盯“关键少数”,又面向广大党员干部,有力推动了责任共担当、问责全覆盖。从实践看,突出联动性强化党内问责,不仅有利于在做深做细中倒逼责任落实,而且有利于在抓严抓实中发挥震慑效应。
突出操作性。怎么问责,是建立问责制度的关键所在。《问责条例》把党的问责工作原则要求细化成可操作的措施,对问责情形、程序、方式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实现了实体规定和程序执行的有机结合。我们严格按照“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务实管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紧密结合省情实际,对《问责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如问责原则、对象、方式、执行等内容直接沿用,而对规定较为原则的进行了拓展和细化,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了责任追究的压力机制和倒逼机制,确保了各级各方面真担当、真问责、真追责。
动真格发挥《问责条例》利器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问责条例》能否真正发挥管党治党利器作用,关键在于严执行、真问责,叫板较真,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着力推进失责必问常态化。有责不担,正气难彰;失责不问,百弊丛生。近年来,甘肃省各级党组织坚持“一案双查”,在严格执纪的同时,不断加大问责力度,有力倒逼了“两个责任”落实,2015年全省纪律审查立案数增长47.6%,今年上半年同比增长47.8%,累计有613名领导干部被问责,既反映了工作的力度和成效,也折射出执纪问责依然任重道远。今后还要深入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发现一起、问责一起,决不能爱惜羽毛、不敢亮剑,决不能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也要严肃追究,坚决杜绝“破窗效应”,防止制度成为“稻草人”。
着力提升问责追究精准度。问责问准了,板子拍实了,才能真正发挥惩前毖后、倒逼履责的多元效应。从实践看,问谁的责、问什么责、问多大责,许多情况下都难以准确界定。比如,一些违纪违规问题,既涉及属地管理又牵扯条条管理,既有集体决策的问题也有班子成员的责任,在问责追究时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区别不同情况。今后,要紧扣“严、准、实”开展问责追究,能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方式解决的,就不要等到凑够问责条件了再处理;能用通报、诫勉等方式问责的,就不要拖到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甚至纪律处分,促进实现责任约束和正向激励的有机统一。
着力增强问责实施规范性。问责程序是问责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问责规范化制度化的根本保证。以往的问责实践中,存在着上级交办的易、自己启动的难,对下级问责易、对同级问责难,舆论反映强烈的易、群众不知情的难等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健全制度规范来解决。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实施办法时,着眼问责程序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明确问责启动、问责调查、调查特例、问责报告、问责监督等条款,构建全链条的问责制度体系,努力把依规管党治党提高到新水平。(作者系甘肃省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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