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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法治就是国家治国理政的核心,治理体系中,法治体系成为治国理政之基石;治理能力中,依法治国成为重要内容。只有在法治的引领和保障,才能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依法治国是实现党的根本目的的基本方式,由此凝聚了社会共识,统一了党内外各界的思想,形成了必须依靠法治治国理政、深入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理念基础。
A 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凝聚了社会最大共识,制定了实施纲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法治进程,正在将新时期的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推进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质的改善,国家实力得到巨大提升,中华民族由此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新的时代意味着新的挑战——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改革进步将进入深水区,我们将触及的社会深层次问题增多,深化改革的复杂性显著增强,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矛盾协调性难度加大。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自十八大以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凝聚了社会最大共识,制定了实施纲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法治进程,正在将新时期的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推进。
以“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统一了思想,奠定了新时期治国理政的法治基石。一个文明、富强、开放的社会,需要有一个公权力有度、私权利有护的稳定法治环境。法治就是国家治国理政的核心,治理体系中,法治体系成为治国理政之基石;治理能力中,依法治国成为重要内容。只有在法治的引领和保障,才能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现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新创造,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纵览“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可以清晰地看出,围绕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着眼于建立一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全面依法治国对完善和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进行系统设计,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
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明确了核心标准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执政党与宪法和法治的关系:“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从而形成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和谐统一:“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前提下,强调“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阐明了“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依法治国是实现党的根本目的的基本方式。由此凝聚了社会共识,统一了党内外各界的思想,形成了必须依靠法治治国理政、深入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理念基础。
B 党和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在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在向着制度化法律化不断推进
明确了依法治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的具体纲要。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并出台,以道德为“高线”,以纪律为“准则”,以法治为“底线”,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决定:从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规定到最高法巡回法庭在地方的挂牌,司法改革日益深化;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到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行政步伐加快;从立法法的修订到慈善法的出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在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在向着制度化法律化不断推进。
2015年底出台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衡量标准,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可行的规划图和施工图。李克强总理在本届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在国务院党组会议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用法治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政府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C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短短几年的发展中取得了明显的实质进展和令人瞩目的改革成果
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积极推进,成效显著。“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多次讲话、考察中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阐述全面依法治国,积极推进各领域的法治进程。
在立法方面,习近平强调:“要准确推进改革,认真执行中央要求,不要事情还没弄明白就盲目推进……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这就要求中央有了政治决策之后,要先经过研究论证通过立法审议批准程序后方可推行,“先立后破”,确保一切改革举措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不允许再存在法治轨道之外的改革试点。在具体实践中,2014年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放开“单独二孩”、废止劳教制度,都是通过立法实现的; 2015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试点刑事速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两高”试点。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表明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在立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这使司法改革具有了合法性。
在行政执法方面,推进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捆绑政府的手,放开市场的腿”的举措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推进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进路。确立政府与市场的新关系、新秩序。如果说负面清单、权力清单是针对政府乱作为,那么责任清单则是针对政府不作为。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不断消除制度壁垒,营造政府对社会良好的服务氛围,是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法治效果: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改革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
今年1月1日起,《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施行,用法治方式助推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稳步推进。其中若干重要制度创新,正是来自一些地方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果;保障和激励创业创新,是激发改革动能的重要抓手。如今,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列入中央重要议事日程。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完善快速维权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查处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大量行政审批、行政管制仍是制约市场活力的重要障碍。
今后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就是深入探索“证照分离”,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推动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活跃发展。以法治方式,明确政府行政的管理责任的核心是服务社会、推动改革发展这一根本目的,才能减少政府管理中的本位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干扰,减轻官僚主义的低效,使得社会财富的创造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良性发展,将改革红利更多更公平地惠及群众。
在司法改革方面,推进了从体制到方式的全方位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中“保障司法公正,推进司法公信力”的规定要求,司法机关迅速实现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由此形成了司法机关运行的“看得见的正义”的外部标准,为形成司法公正与人民群众的有效良性互动奠定了根本性保障;改革了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制度上保障了当事人诉权;改革了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地方法院、检察院由省级法院、检察院统一垂直管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推进了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等等改革措施已经落实开展。各地司法机关还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进行了不同的改革探索,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司法裁量权的合理规范中,规范了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比例尺度,明确对于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司法案件的法治标准: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确保办案坚守法律底线、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等等。在广东这样一个非公经济大省探索建立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协作配合机制,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短短几年的发展中取得了明显的实质进展和令人瞩目的改革成果。但客观地看法治改革的挑战依然巨大,不仅法治改革本身的系统设计有待完善,还必须要面对的几十年形成的依赖党的政策、服从长官意志甚至谋求部门本位利益、贪图权力私利的恶习,这些传统思维方式和既得利益恶习在当前的社会实践中普遍存在。正如中央决定中指出的那样: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这些不利因素将是我们今后改革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和阻力。但中央已经阐明“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方略已经奠定,目标已然明确,改革已见成效,党心民心众望所归,坚定信心破除阻力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法治进程已经步入改革发展的快车道。(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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