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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执政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不断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党中央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决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就是党的领导,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国家监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因素。要充分发挥国家监察制度的优势,就必须在改革过程中既坚持问题意识,又突出重点,最为关键的还是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解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遇到问题的重要政治保证。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要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局。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可以看到,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察机关,而是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它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各级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并与纪委合署办公,这就必然要涉及到机构整合问题,将政府系统的监察、预防和检察院系统的反贪、反渎、预防机构整合为监委会一个机构。机构的整合会导致各个机构权力资源的重新分配,各个机构工作人员的调整,以及机构职责的重新定位,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方的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必须由一个权威力量来领导监察体制的改革,以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党就是这个有力的权威。
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和实践表明,只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改革才能稳步推进,顺利进行;只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改革才能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只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整合国家反腐败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我国的监察力量有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有隶属于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腐败预防机关、审计机关,有隶属于检察院的反贪侦查机关、渎职侵权侦查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关,这些机关监察力量分散,职责重叠,容易形成“九龙治水”的局面,监察委员会针对这种情况应运而生,它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时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中央和地方党委负责,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扩大国家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全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规定,新的国家监察体制的监察范围(对象),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就真正实现了对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新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将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由于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对党中央负责,接受党中央的监督,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又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这将更有利于整个国家监察体系接受党中央的领导,贯彻党中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纪检、监察的全过程,完善了党对监察部门的思想引领。在改革以前,《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更多的是,纪委的工作还是以同级党委的领导为主,这就造成了纪委的权力受到同级党委的制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从而监察委员会和纪委都实行以垂直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更好地维护党中央对全国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了党的政治和组织领导,表明了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体现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通过国家机构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们党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伟大制度创新,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与时俱进地制定国家监察法。2017年1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项调查手段,同时监察委员会和纪委合署办公,用留置取代党内“双规”“双指”措施,将党内纪律检查手段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在国家监察法草案中对监察权的行使也作出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使国家监察权力的运作更加民主、公开、透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方式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将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有机统一,进一步完善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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