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时代发展,民生需求的广度、层次和质量均发生了变化。民生供给政策的制定来源于需求,同时也对整个民生供给体系起着基础导向作用,直接关系到民生供给是否能够与民生需求达到高度契合、精准匹配和精确对接。从宏观上来看,民生供给政策的设定,至少需要统筹考虑四个基本要素,分别是受益范围、主体内容、动力支撑和目标层级。
在受益范围上,处理好全体人民与重点群体的关系。民生供给政策受益范围的确定,关系着政策属性这一根本问题。我国民生供给政策直接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人民,体现的是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的全体人员的公共利益,这是我国民生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维护政策受益主体的全民性,我国具有两大先天优势,即执政党的基本属性优势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优势。作为无产阶级政党,我们党代表的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石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确保经济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行业之间民生供给情况不一致,再加上不同群体由于自身禀赋和利益获取能力有所差别,会出现不同社会群体乃至同一群体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多元化和民生差异化现象。基于此,民生供给政策在制定时,需对部分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利益倾斜,这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并不违背全民受益的原则。只有关注弱者,从内部提升其自我发展能力,从外部给予其必要的兜底帮扶,才能使整个社会处于和谐公平的状态。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应重点关注民生供给的城乡不均衡问题,这将对乡村的民生供给问题产生根本推动作用。
因此,在民生供给政策的受益范围设计中,需要正确处理好全体人民与重点群体的受益关系,在保证全体人民享受政策红利的基础上,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程度的利益倾斜和照顾,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公平享有发展机会。
在主体内容上,处理好覆盖范围与比例结构的关系。民生供给政策的涵盖内容是否全面,需要关注覆盖范围和比例结构两个维度。从政策内容的覆盖范围来看,民生供给政策涉及的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应精准对接当前人民群众广向度、多层次、高质量的民生需求。从国家层面来看,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民生“七有”目标,基本囊括了每个人整个自然生命历程的所有基本生活事项,这为各地民生供给政策的主体内容设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只有涵盖“七有”目标的全部领域,才能确保民生政策主体内容在覆盖范围上的全面性。
同时,在覆盖范围全面性基础上,还需要对各部分内容的结构比例进行权衡,保证内容的结构比例符合当地民生实际情况,与问题的轻重缓急相对应。全国各地在民生领域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就业矛盾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则医疗健康矛盾较为凸显,这就要求各地应广泛倾听民声,从解民忧、纾民怨的角度,根据人民群众反映的强烈程度,对就业、教育、社保、健康等民生领域的具体事项进行比例合理的政策设计和投入安排,确保民生供给政策能够最大化地契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只有正确处理好民生供给政策内容的覆盖范围与比例结构的关系,才能使民生供给政策的针对性更强、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真正实现帮群众解难题、为群众谋福祉、让群众享公平,助力全体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持续提升。
在动力支撑上,处理好贡献程度与成果共享的关系。动力支撑的根本源泉在于多方参与主体的意愿和贡献,如果得不到各方参与主体的认可和支持,民生供给政策就难以持续。而参与主体的支持力度和建设意愿的强弱,则主要受其贡献程度与受益水平是否均衡的影响。因此,民生供给政策的设定必须充分考虑参与主体共建与共享的关系问题。如果参与主体的贡献程度远远大于受益程度,久而久之,就会削弱社会各方参与主体的获得感和积极性,形成对政策的抵触情绪乃至诸多偏见,从而极大降低对政策的认可度和执行力。同时,反过来,如果参与主体的受益程度远远高于贡献程度,虽然微观个体在短期内能够获得较高的福利红利,但从长远来看,具有此种导向的民生供给政策会逐步导致形成“等、靠、要”情绪或投机思想,产生对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的政策性拖累,陷入所谓的高福利陷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民生供给领域,各类事项由于直接关涉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获益水平,所以供给政策通常只能用加法,而不能用减法。也就是说,民生供给政策一旦形成了受益大于贡献的导向,就很难再对原有的福利受益水平进行下调,否则就极易激起民众抵触情绪。基于此,民生供给政策需要对微观参与主体的贡献与受益进行平衡,秉持共建共享原则,既鼓励各方参与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和力量,又保证其享有与贡献程度相匹配的福利水平,形成贡献程度与受益水平相对称的政策导向,避免出现强贡献弱受益和强受益弱贡献的不良倾向,从而使民生供给政策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保障和主体支持。
在目标层级上,处理好突出主线与统筹兼顾的关系。民生供给政策目标的确立必定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以破解突出的民生问题为切入点。当前的民生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类,即生存型民生问题、发展型民生问题和发达型民生问题。不同地区在同一时期以及同一地区在不同时期,都有与其自身民生水平相适应的主要民生问题的存在。例如,在深度贫困地区,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民生问题就是生存型民生问题,当然,其他类型的民生问题也同期存在,但不是占主导地位的民生问题。因此,各地在面对多重民生问题同期叠加的形势下,确立民生供给政策推进的目标层级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将直接关系民生政策在破解难题和纾解民怨方面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设定科学合理的民生供给政策的目标层级,最为关键的是处理好突出主线与统筹兼顾的关系,既凸显主要民生问题的主攻方向,又兼顾其他民生问题的破解着力点,明晰各个目标的优先层级,明确各个领域的突破点,着力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将各类民生目标都放在同一个层面推进。在民生供给政策的目标层级设定中,其主要目标应当与主要民生问题种类相对应,这是需要重点突出的一条主线。而对于其他的民生问题,则需要围绕这一主线从不同的切入点来破解,做到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统一。只有确保民生供给政策的目标方向与民生的最大实际保持精准契合的状态,才能提高政策的效能。
总体来看,上述四个影响因素既是民生供给政策的设定原则,也是衡量民生政策合理性的参照标准。在民生供给政策的设计过程中,只有在受益范围方面做到全体人民与重点群体相结合,在主体内容方面做到覆盖范围与比例结构相统一,在动力支撑方面做到贡献程度与成果共享相匹配,在目标层级方面做到突出主线与统筹兼顾相融合,才能使民生供给政策的普惠性与差异性效能充分发挥出来,促使民生供给与民生需求精准对接,整体提升民生供给的有效性和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