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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表明我们开启了统筹现有的法律规范、架构清晰且繁杂的法制框架、修改不规范的法律基础,让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能协调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如何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市场经济的特征及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在法律体系内的具体法律制度要随着社会关系的因变而不断地加以完善,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进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其重要内容。
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有以下特征:一是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经济,强调的是权利本位,是建立在社会分化、人格独立的背景之上的。二是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尊重与保障主体的多元利益,重视对财产权的保障和人格独立的维护。三是契约机制是保障市场主体之间建立平等关系的基础和依靠。四是市场经济必须是有秩序的经济,所有市场主体都要按照交涉和协商来解纷止争。市场主体发生纠纷需要大量社会性纠纷解决机构和超越国家司法机构的方式去解决,这往往是考察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一个标准。五是市场调节会出现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这意味着市场调节在已经出现缺陷的领域失灵了,于是需要国家调节来弥补。在我国,国家调节往往是由国家机关特别是那些经济管理机关在尊重市场主体平等自主、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运用国家权力,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实质差异加以校正,对经济运行和发展加以规制。六是市场经济国际性特征明显,任何一个发展市场经济的国家,必须打开国门,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加强国际合作,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因为市场经济必须具有开放性。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在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进行了很多的探索与尝试,但是,梳理这些内容发现,我们离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不能不承认,当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没有完全脱离政府主导型模式,仍然呈现半市场半统制特点;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方面亦缺乏主动性,造成制度供给的欠缺和不完整。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突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明确市场经济主体权利和义务、发挥契约机制作用、保障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等方面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这亦是当下我们致力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经济立法,促进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就必须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此,重点探讨的是经济领域的立法,也就是在市场经济领域如何发挥立法功能与作用,进而为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就是要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在经济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实现国家各项经济工作法治化。
“法治”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产物因现代市场经济的勃兴而生成,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法治”已成为与市场经济相辅相成的调制经济发展的利器,在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替代的。“法治”的发展与运行强调的是定分止争,在法治背景下,任何国家必须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明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权利(权力)边界;确立和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国家财产所有权;高度重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确定。这是提升市场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是平定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是市场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强有力保障;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实质正义的回应。“法治”的功能还在于能够对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加以控制和干预,实现对经济发展风险的规避,平抑各种不利因素。在“法治”环境下,开放性的全球化市场经济才能有更大的发展。因此,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经济的精神,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以下几方面。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方向,这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按照《决定》的要求,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二)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用以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保护产权制度,维护契约精神与机制,有效地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组织相关的人员编纂民法典,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决定》还特别提出要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三)建立和健全商事法律制度,用以促进市场经济各个要素市场的发展,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市场经济交易公平、意思自治等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或称体制,要求进入市场参与制造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主体是商事主体,法律要供给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条件和途径。商事主体一旦取得了合法的身份,就意味着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商事活动,不应受到来自任何主体的强制与干预。
(四)保证经济法律制度整体协调,实现有效监督。必须在以下两方面加强法治建设:一是加强宏观调控的法治建设,让公权力在经济调控领域的行使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在这里最重要的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要让政府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二是加强市场管理法治建设,重点是划定市场管理权力的边界,确定市场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善市场管理法律体系,加强市场管理权力行使的社会监督和社会评价,要通过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总之,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从具体法律制度开始,包括经济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特征的有力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认真领会和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精神,切实提高我们治理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在“法治”的保驾护航下,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体现平等、自由、安全、秩序、效率,才能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彰显市场经济所拥有的竞争能力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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