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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是我们党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经验而提出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还从产权保护、创新激励、市场建设、公平竞争等方面,对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们知道,法应该反映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运行的现实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各种行为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规范,经济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关系发挥着确定、引导、促进、规范、保护和制约的作用。从国内外经验来看,没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这既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也是这些年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总结。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标志,欧洲主要国家在其工业革命完成后,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了经济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经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使各方面经济活动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但也要看到,我国的经济法律基础仍比较薄弱,法律规范仍不完善,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市场经济运行成本较高,都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密切相关。
1.保护产权的法律不到位。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实施,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产权保护有了法律依据。但伴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明显滞后,公有产权受侵犯、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仍不少,随意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难以到位,民营企业受到侵权损害时,往往无法依法追责。
2.促进创新的法律不健全。我国制定实施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鼓励科技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但在科技创新方面,政府习惯于注重用政策的办法,而不是法律的方式,已有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约束力。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用法律手段保障创新政策的落实。如美国出台《美国竞争法案》,采取缩短专利审核期等办法,加快科研成果尽快形成知识产权;再如日本颁布《研发力强化法》等,加强创新政策的执行能力建设。我国虽然科技成果较多,但能够转化的科技成果却很少。同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民事、刑事案件频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法治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3.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通过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场体系和市场要素进行规范。但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法规有空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的也受当时客观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对市场经济规律反映不充分,难以规范市场行为,有的甚至很难执行。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明显滞后。比如,在一些城市已出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并存的现象,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尚未作出相应修改。再如,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量的资金要素流动已偏离了已有的市场法律规范,民众大量参与互联网金融,而又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存在风险隐患。另外,能源环保领域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没能依法得到有效遏制。
4.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不完善。我国目前已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律,初步建立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但总的来看,保障合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法治环境尚不完善,损害市场秩序的价格欺诈、市场垄断、行政封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特别是对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垄断没有提出有效的法律措施,利益关系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缺乏,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5.法治建设与体制改革不同步。以法治思维推进改革,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既要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要不失改革的灵活性。目前,在很多领域两者之间还明显存在不协调、不配套的地方。比如,在制定经济领域各项具体改革方案的过程中,有的对推进改革可能需要调整、修订的法律法规梳理不够。另一方面,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也需要法律法规及时调整修订,但有时由于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数量多、相互交叉,其清理修订工作又需要一个过程,就不免出现滞后的情况。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点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体来讲,需要重点抓好几个方面:
1.健全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要按照平等保护的原则,创新体现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保护国家、集体、私人产权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保护,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国有财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内部人控制。要加强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保护,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收益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权法律制度,清理修改不利于私有产权保护的法规政策,确保个人和非公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完善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是推动创新的重要保障。要按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加快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行政法规等,填补有关法律空白,做到有法可依。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统一审理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加强科技立法,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职务发明条例等,完善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治保障。研究制定天使投资条例,逐步建立支持创新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要健全集聚创新人才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标准,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将培养与引进有机结合,完善技术移民制度,加快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吸引优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
3.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要按照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过错责任原则、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编纂统一、完备的民法典,修改完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要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要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等,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修订《节约能源法》,完善《矿产资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和相关法规,促进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要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放开市场准入,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促进资金自由流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要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确立市场主体自主、平等地位,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健全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4.完善促进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要依法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加快制定发展规划法,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的宏观调控体系。要落实修订后的《预算法》要求,依法加强预算管理。要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严格禁止各种越权税收减免。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更好地规范市场行为;加快修订《食品安全法》,建立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着力解决企业、个人信用缺失问题。修改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反对地方保护、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力度,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打破地区和行政封锁,维持统一开放的市场秩序。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全面落实这一重要任务,既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的实现,必须全力以赴地抓紧抓好。
1.要加强党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领导。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过程中,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关键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着眼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握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大方向。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立足中国实际,不搞照抄照搬,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经济领域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要提高党对经济立法工作的领导水平,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把党和人民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法律。
2.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立法机制。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和立法工作发展的需要,强化全国人大在完善经济法制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逐步改变目前由业务主管部门主导相关法律制定的状况。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部门之间的相互掣肘,加快立法进程,而且有利于减少部门利益对立法的干扰,切实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还有利于减少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现象。要扩大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从制度上、机制上探索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以保证立法真正遵循经济客观规律、集中公众智慧、凝聚共识,切实增强经济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必要条件。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政府的战略规划制定、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提高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带头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在资源配置方面,政府要最大限度地避免用行政手段配置各类资源。要切实改变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法不如文件、文件不如讲话、讲话不如批示、批示不如领导现场办公”的状况。要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政府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
4.要把推进改革与完善法律更好地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相关经济法律立改废的过程,必须处理好改革率先突破和现有法律法规调整完善的关系。要在改革方案制定中,深入研究改革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需要做出的法律调整,让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提前介入,以及时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的工作。对那些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可能存在整体性风险的改革,中央政府可选择一些地方进行特别授权,允许地方进行大胆的改革试验。同时,要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及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巩固、稳定下来,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