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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税务”,至少在节奏上、力度上、范围上应该与客观经济形势相吻合,既不能太快,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也不能太慢,征管能力与手段落后于大数据时代的新要求。
最近流行“互联网+”,有税务部门及时召开了“互联网+税务”研讨会议。
微信群中流传的一个段子,却让人不得不深思与省察。为何如此高规格追赶高新技术潮流的会议,百度、阿里、腾讯、京东、航天信息等与会企业并不十分热心?当被问及你们的互联网为什么没+税收时,其回复实在叫会议举办方不知如何回答是好。
据悉主办者回复如下:我们的系统要是能随便+税收,如果我们的互联网+税收解决了税收管理问题,还要税务部门干什么?
其实,从伦理道德看,主办者遭遇这种尴尬既在情理之中,也在意料之中。
道理在于,人的一切行为,都基于需求与欲望,都是为了某种利益,其目的与手段,都有利害之争。从行为主体的总体或长期利益观之,一般而言,只有“己他两利”的行为目的与手段,才可能收获双赢的结果。因此,如果“互联网+税务”有助于满足企业的理性需求与欲望,可以实现企业的目的,那企业一定会高兴和上心。否则,敷衍应付,配合支持一下税务部门的工作,同样也在情理之中。
质言之,对税务机关而言,“互联网+税务”意味着其征管能力的提升,意味着聚财手段的现代化,无疑有助于聚财规模的扩大,及其政绩的彰显,有利有益。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形势严峻,组织收入压力加剧的情势下,期待通过“互联网+税务”发挥神力,助其履行职责,或是一种惯性思维,无关乎是非善恶。但对企业而言,“互联网+税务”则意味着,随着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提升与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企业税负会增加,可支配资金会减少,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形势下行挑战加剧的大环境下,也就是在企业发展资金短缺,融资成本大,经营空前艰难的情况下,“互联网+税务”有些不利。常识告诉我们,经济与税收是一对孪生子,企业经济不景气,税源必然紧张枯竭。
毋庸讳言,“互联网+税务”,至少在节奏上、力度上、范围上应该与客观经济形势相吻合,既不能太快,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也不能太慢,征管能力与手段落后于大数据时代的新要求。问题是,由于当下税制法定税率,主要是增值税税率约定时的特定时代背景,以及征管能力与手段的实际,经过二十多年的征管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的总体税收征管能力与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已经大幅提升,而原定的税率并未及时降低,与现行征管能力与手段相适应。毋庸置疑,这意味着,当下税制的聚财功能会习惯性地超长发挥,进而越界或异化,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形势面临历史性挑战的境遇下,最容易背离税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换句话说,如果在这种形势下大力推进“互联网+税务”的话,或好心办坏事,至少时机不是十分成熟。
总之,唯有穿透“互联网+税务”的现象,我们才能感受此次“互联网+税务”遭遇伦理尴尬的真实原因。转型中国,矛盾与冲突纠缠,特别是征纳税人之间矛盾与冲突的调理,既需要大智慧,也需要高超的方法与艺术。(作者系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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