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形成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民商法发展积累的基础上,做出了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民法支柱、构筑市场经济法权基础和追求民法再现代化的三大积极作为。与此同时,在维护立法节制和特色保留的原则下也有所不为。我们期待,这部民法典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踌躇满志,而且还有能够经受住长期实践考验的立法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了,这部民法典明明白白冠名为“典”,成为新中国以来第一部命名为“典”的法律。从法律形式上说,“典”意味着立法表达形式达到了科学系统化的较高水平,显示出较高成熟度和稳定性。从法律地位上说,冠名为“典”意味着法律高位阶的肯定。民法典为什么这么重要?
首先在于民法关乎的是社会生活的常识常理。民法在所有法律体系中被认为属于最普通、最接地气的法律,所以也称“市民社会法”、“基本社会关系法”。它以维护和保障民事权利为中心,调整民事生活关系,反映社会生活一般价值需求,包括平等、自由、诚信、公平,等等。
其次,民法典的引人瞩目也在于其编纂十分不易。越是常识的东西,就越不容易确立,古今中外都有这样的经验。民法是争取来的,是人类为自身权利斗争而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近邻的《日本民法典》都是如此。没有足够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民法是不会得到确立的,民法典也不会真正编纂出来。我们今天制定民法典,表明了我们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走向民法社会的决心。
民法典是一项高度科学系统化的工程,其立法技术追求自身形式逻辑的合理,增加了难度。我国立法者希望能够为世界民法贡献“中国方案”,提出了两个极具特色的目标:一是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定位。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极其考验智慧和能力。
民法典制订实现了三个有为
民法典编纂出台不仅仅具有形式意义,它在制度上、内容上具有相当的充实度,是对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形成的民商法的一次编纂整理,是借助体系化对现行民商法立法的一次重要体制化提炼,同时基于新时代新使命的强烈意识,也在某些方面形成了一些独特创造。
例如,其中总则编主要来自1986年民法通则,物权编主要来自2007年物权法,合同编主要来自1999年合同法,侵权责任编主要来自2009年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编主要来自于1980年婚姻法和1991年收养法,继承编主要来自于1985年继承法。人格权编虽然说是新的,但其实也是有迹可循,可以认为是由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的“人身权”规定脱胎而来。
民法典的编纂,对上述法律在体系化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和未来趋势,进行了整合、纂修、补充、完善和部分的创制,使其更加完备,也更加富于时代感。从这个意义上看,民法典在内容上是对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商法的巩固和发展,其亮点在于更加体系化和适时更新。归纳起来,在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民法支柱、构筑市场经济法权基础、实现民法再现代化等方面都算得上颇有作为。
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民法支柱
民法典是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来的,“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中心命题是全面依法治国,民法典编纂因此首先必须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基本主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律支柱,当然不只有民法。从理论上说,法律作为一个总体体系,在现代社会里至少体现为三大领域:公法、私法、社会法。它们各有其功能,其中民法是私法的基础,共同支撑起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的法律要求。从全面依法治国来说,三根法律支柱都应该支起来,而且应该一般齐。现在,民法典出台,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民法支柱。
构筑市场经济的法权基础
民法典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目的定位,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大逻辑的必然。民法典之所以得到各个方面的期待和支持,也在于它对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追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我们应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迈出新的步伐。
民法典为了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其重点之一就是推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特别是作为重点攻关领域的资源配置的市场化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强化民法在资源配置上的规则覆盖和力度,不仅将更加重要和更加广泛的资源纳入民法之下,还要确保真正用市场化的法律方式去配置。
民法典在相关领域的攻关集中体现在物权编,在巩固已经取得的物权法及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土地物权做出了一些重要努力。比如,物权编在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了第339条到第342条四个条文,总结此前政策实践和单行法修法成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再次分离“土地经营权”,形成了农村经营条件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所谓“三权分置”的全新架构。这一制度新创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推进农地重要资源配置的市场化,适应正在兴起的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的要求,通过“土地经营权”再分离,提供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基础。物权编的资源配置市场化努力,也体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为增进土地使用权利及其价值流转提供制度帮助和保障。
当然,民法典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也体现在对一些新型重要资源的民事权利和保护确认,比如总则编对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