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虚假诉讼使法律和司法正当程序被不法分子当“枪”使,成为不法利益的“工具”
民事诉讼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依法定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近几年,有人利用诉讼“游戏规则”或者法律漏洞,采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调解文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这就是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使法律和司法正当程序被不法分子用来当“枪”使,成为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
调查发现,虚假诉讼一般具有四大特征:首先是形式要件合法,虚假诉讼与正常诉讼形式要件趋同;二是当事人关系特殊,行为人为了便于获取非法利益,选择合作的对象往往是关系密切的亲友;三是抗辩程度弱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后,一般不存在实质对抗;四是诉讼程序简便,行为人为及时取得特定诉讼结果,一般会争取程序简化,更多地选择调解处理。
虚假诉讼案件类型多为民间借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建设工程项目部涉及的债权债务案件等。诉讼标的金额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千万元,而且很多是以申请支付令或者申请执行调解文书出现。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对虚假诉讼的惩治有了第一次立法回应。在民事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防治虚假诉讼应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法官应顺应社会变化的各种状况,及时调整司法理念,秉持正义、诚信和良知,对支付令、调解申请、仲裁文书、公证文书等虚假诉讼提高警觉,适度依职权予以调查,从而有效地识别和防治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
对虚假诉讼的有效惩治,还须借助刑事惩罚之利剑,及时制裁和威慑期待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人。但是我国刑法尚没有对虚假诉讼以具体条文入罪惩处,实践中只能多以犯罪手段入罪。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应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虚假诉讼是诉讼领域诚信缺失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它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助推了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为推进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必要开展“诉讼打假”行动,有效防治虚假诉讼,从而让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作者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