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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踩踏事件应依法调查追究责任
杨小军
//www.workercn.cn2015-01-1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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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末上海外滩踩踏事件,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的惨痛悲剧。目前,除了报道救治伤者、安慰家属、查明起因、提醒安全等外,几乎没有见到及时启动问责的报道,甚至连相关的消息都不多。在这一重大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官方还是媒体在这起事件上都出奇地保持沉默。除了《新京报》有一篇“媒体十问上海外滩踩踏:事故如何赔偿与追责”评论外,其他再没有相关信息了。

  36死、49伤,对于这样一个特大伤亡事件,通常的做法是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事件性质进行认定,然后按责任大小进行责任追究,以儆效尤,以明法纪。例如,2004年元宵节,北京密云发生踩踏事故,导致37人死亡、37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局、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成立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条例、法规,市委同意张文辞去密云县县长职务,同时免去其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共有14名有关责任人被处理,2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移交司法机关。再如,2014年9月26日,云南昆明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致6人死亡,26人受伤。27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相关部门通报称,7名相关责任人被停职或免职。通报称,经查,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王坚、盘龙区政府副区长陆佳等被停职。通报指出,对此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昆明警方于9月29日对该校校长、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体育老师三人,以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刑事拘留。反观上海外滩跨年活动中的踩踏事件,却表现得出奇的“平静”。这不是常规做法,也没有体现出依法问责的原则。

  由此可见,问责制的落实和完善应当强化法治的权威性和执行性,减少和消除人治因素。

  首先是问责管辖法治化。在北京密云事件中,国家安监局、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组成了调查组,说明这类特大死亡事件的调查管辖是在上述这些部门。那么这次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的调查管辖权又应该是谁呢?不能一个事件一个做法,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定制,更不应当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就像非正常死亡一个人公安机关必须调查一样,死36、伤49的特大事件当然更应该组织联合调查组,认真调查事件,给受害者及其亲属一个交代,给公众一个负责任的答复,不能不了了之。上海发生的事件,由上海方面去调查恐怕在管辖权和公正性上都有可值得商榷之处。自己做自己事件调查处理的法官,是早就被人们抛弃了的陈旧之做了。

  其次是问责启动程序法治化。死与伤只是结果和现象。这个结果和现象的性质是什么?是责任事故还是意外事件?是天灾还是人祸,或者既有天灾也有人祸?如果有人祸因素,哪些人又应当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回答这些问题的前提是要启动问责程序。问责程序不启动,这些问题都无法回答,只有启动了问责程序,才会有相应的结果和处理回答。所以,问责制的另外一个关键环节是启动问责程序的法治化,即在哪些条件下必须启动问责程序。这些启动问责程序的条件,主要不是领导的批示和要求,而应当是法律制度规定的重要内容。这就是问责启动程序的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领导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在依法治国新的起点上,法治不仅应当是制度规定体系,更是法律制度实施体系和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等。对每一起事件、事故的问责,必须奉行、执行法治的原则,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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