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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改革与法治存在一定“性格差异”。改革旨在破除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弊端,让社会充满生机活力;法治旨在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保护权利,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改革鼓励解放思想、破旧立新,更倾向于创新;法治强调尊重法律权威、按规矩办事,更倾向于规范。由此来看,改革与法治似乎不仅存在“性格差异”,而且具有矛盾之处。
然而,回溯历史不难看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不仅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巨大,而且法治建设水平显著提升。正是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大潮中,法治不断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正是在法治的保驾护航下,改革稳步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人民安居乐业。这说明,改革与法治“性格”虽有差异,但目的内在一致,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好改的基本已经改完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地推进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并且强调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说明,改革需要法治引领,否则就可能出现偏差混乱;法治需要跟上改革步伐,否则就可能因阻碍发展而失去其应有功能。
改革共识需要以法治方式凝聚。改革越深入,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就越多越复杂。在体制机制调整涉及重要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利益的时候,对于为什么改革、改什么和怎样改,需要全社会形成更多共识,从而减少改革阻力、增强改革动力。“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法治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和谐,可以在价值上对公众观念形成指引;法治具有规范行为、调节利益关系的制度和程序,能够促使各个利益主体参与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来,有效表达对于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在协商中达成更多共识。
改革有序性需要法治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改革的复杂性、系统性显著增强,对改革的有序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我国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也积累了较多经验,许多成果已经用法治方式巩固下来,增强改革有序性具备了更好条件。增强改革有序性,科学立法是关键。应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统一起来,用立法把党的重大决策及时合理地法律化、规范化,通过民主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把改革决策纳入法治轨道。特别是用法律统一性原则,限制一些地方或部门出台违反上位法的所谓变通规定,保证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
改革要“进”,法治要“稳”。那种认为改革要上路、法律就要让路的观点,那种认为法律具有滞后性不能引领改革的观点,都是片面的。改革和法治需要同步推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应尽快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应及时修改废止,保持法律生命力,不让过时的法律成为改革的“绊马索”。用法治保障改革,改革就会乘风破浪;用改革完善法治,法治就会永葆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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