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在一些地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实现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关键是要加速我省农业人口向城镇的转移。目前,我省还有近一半的农村人口滞留在有限的土地上,不仅阻碍着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而且难以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因此,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部署,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取得新突破。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对已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尚未落户的外来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取消居住证收费。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分担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我省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的体制机制,在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取得突破。针对我省农村人口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这一特点,建立健全我省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的体制机制,迫切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尽快建立健全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流动人口管理体系。这是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基础性工作。农业转移人口能否实现市民化,取决于流动人口管理体系的建立。目前,我省农业转移人口的流动人口信息不充分,调整不及时,各部门信息不能互通共享,不能为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撑。因此,必须要完善统计制度,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加快建设我省的人口基础信息库。以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为契机,加快建立全省“综合采集、集中管理、信息共享”的流动人口信息综合数据库和共享平台,为制定我省“十三五”发展规划,实现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奠定基础。
二要明确省和地方政府在推进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中的职责。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的“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拓宽住房保障渠道”的目标要求。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总体安排和配套政策,负责制定本省市区公共服务标准,承担公共服务的省级承担部分;市县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城市和建制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市(县区)政府要承担公共服务本级分担部分,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
三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具体而言,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要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四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农民工市民化实质就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即农民工要逐渐享受与城市原有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各项权利。因此,各级政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区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并以常住人口作为财政分成依据来调整各级政府之间分配关系,增加对接受跨地区的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的支出补助,以解决流入人口地区和流出人口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数额。通过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及其他转移支付办法,实现农业转移人口“资源可携带”。只有省、市(县)联动起来,才能真正建立起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和教育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
改革创新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 2013-02-01 |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困境与出路 | 2013-02-01 |
浙江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实现路径 | 2013-02-01 |
创新经营体制 激发农村活力 | 2013-02-01 |
统筹城乡发展的实现路径 | 2013-02-01 |
推进新型城镇化要把握好三个方面问题 | 2013-02-01 |
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 2013-02-01 |
把准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命门” | 2013-02-01 |
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核心积极推动城镇化... | 2013-02-01 |
户籍制度改革需坚持六个原则 | 2013-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