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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是一种精神状态,是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一种内在且持久的力量,是人们心底世界的声音。有信仰的人与缺乏信仰的人在精神面貌上有着巨大的差异,有信仰的人不仅在心灵世界中存在着一种坚定的信念,并且在行动中也会表现出坚韧、顽强的品格。法治信仰是人们对法治的一种坚定信念,是关于法治的精神追求,也是追求法治的内在驱动力。
我们知道,法治的实现不能仅仅依赖法律文本世界的构造,那只是对法治发展的最为一般的要求,法治的实现必然要依赖于人们的精神状态,这是一种有信仰的精神状态。要知道人们在心灵世界中对法治的认同与在表面上对法律的服从是决然不同的,内在的认同以信仰为支撑,无论是否存在功利的诱导,人们的行为都是一样的,而对法律的表面上的服从则缺乏内在的支撑,不是法治信仰意义上对法律的服从和遵守。真正的法治需要的是内在认同,需要的是人们发自内心的真正的信仰。法治只有具备良好的心灵依托,才可能实现自身所追求的各种各样的价值目标。而对于法治的信仰会让人们获得一种崭新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对功利化生活方式弊端的克服。
法治信仰的形成需要一个根本的前提,那就是国家所创制的法律一定要是好的法律,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是社会民众能够培育自身的法治信仰的一个必要条件,人们对待“恶法”的表现往往是抵触甚至是抵抗,只有那些让人们“心悦诚服”的法律才能够真正扎根于人们的心底世界,这正是法治信仰最为可靠的前提保障。
当然,仅有好的法律作为前提对于培养人们的法治信仰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必须被普遍地践行,才可能在人们内心逐步养成法治信仰。这就需要法治行动的“带头人”,这个“带头人”应该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做尊法守法的表率,带头践行法治、信仰法治,普通人民群众才会认同法治、相信法治,并且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对法治的强有力支撑,法治信仰的种子就会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
法治信仰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它要植根于人们的心灵世界,才可能具有现实的改造世界的动力。法治信仰需要教育培养,但教育培养不能仅仅停留于宣传和说教。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信仰更应该是一种行动,法治习惯的培养要在持续的行动过程中确立,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也需要在不断的行动过程中形成。也就是说,培养人们的法治信仰需要在一个又一个的法治事件中让人们感受到法治的权威性,比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行动中的“日积月累”就会不断撞击人们的精神世界,久而久之就会促进法治信仰的养成,这正是法治行动的力量。当前,全面依法治国正在不断深入推进,各行业、各领域都在开展有效的法治行动,比如向宪法宣誓、对冤假错案的纠正、立法参与的普遍化等。在无数次的法治行动中,人们会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逐步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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